关于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7 09:14:00
辽卫办发〔2020〕63号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其他有关单位:
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自2014年成立以来先后完成了立项的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以及国家布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按照“最严谨的标准”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工作需要,现对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委员会将继续承担《关于成立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辽卫办发〔2014〕119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同时,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
2.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