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10513295569871浏览数:186
孙梦聪
2024-11-05 13:29:5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鞍山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鞍钢集团总医院您好: 本人,孙梦聪,身份证号码为 210304199610141225。2024 年 10 月 19 日凌晨 3 点就诊于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皮肤科急诊,费用清单 上的开单医师为韩微(下文以韩医师简称)。以本人视角的事件记录 如下: 2024 年 10 月 18 日本人出现过敏症状,19 日凌晨过敏加重,面 部红肿,呼吸困难,身体大面积红斑伴随瘙痒,和父亲于 19 日凌晨 3 时求救于鞍钢集团总医院,并携带 18 日的就诊记录。 首次面诊我明确告知韩医师日前已经使用 2 支激素等用药,过敏 症状日前有所缓解,但现情况反复并加重,韩医师表示治疗方式只能 继续使用激素,我们当下选择信任医师,医师开具“地塞米松磷酸钠 注射液”。 第 2 次我询问韩医师是否可以更换肌肉注射,因 18 日用药方式 是肌肉注射,我们希望可以尽快减轻痛苦早点回家休息。韩医师解释 静脉成效更快,随后表示有问题 1 次问完,不要一直来敲门(我当下 的主观理解是我们的提问影响医师睡觉)。静脉注射结束后等待到凌 晨 4 时左右,呼吸更加困难,并出现心脏不适,手臂麻痹等症状。 第 3 次我询问韩医师是否有其他的诊疗方式可以缓解病症?韩 医师建议再打 1 支激素,没有其他方法。但是我强调 12 小时内已经 打入大量激素,拒绝短时间内再打。并表示当时心脏很不舒服询问是 否需要心电图,韩医师表示你想做可以做。回到急诊大厅护士表示心 电图没有任何意义,现在可以吸氧减轻一些痛苦并电联韩医师确认, 因为我当时极度不适移动困难, 第 4 次我父亲询问韩医师是否需要听从护士建议更换有效的诊 疗方式,韩医师取消了心电图,凌晨 4 时 14 开具吸氧。大概 10 分钟 左右后我想起白天的诊疗记录,查看后和护士确认了白天的用药, 第 5 次我父亲询问韩医师是否可以扎“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 缓解当下症状,减轻一些痛苦,韩医师表示想扎可以扎,我父亲问为 什么之前没有诊疗建议,韩医生表示激素是见效最快的,患者这么不 舒服只能多次注射激素缓解。凌晨 4 时半肌肉注射“马来酸氯苯那敏 注射液”后,在急诊大厅休息一个小时左右后痛苦有减轻,我和父亲 离开医院,到家短暂休息、食入米粥,腹部出现剧烈疼痛。韩医师错 误用药、延误治疗导致我病症加重,让我产生了极大的痛苦与不信任 感,所以于 10 月 19 日就诊于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被告知症状严 重需住院治疗。第七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诊疗过程中主动强调激素对身 体、对胃肠是有较强的刺激性,所以会开具相应药品保护肠胃,而且 短时间内不会再注射激素,会采用其他的药品代替,整夜吸氧等等治 疗。住院期间胃肠未出现过明显不适,19 日住院至 10 月 28 日,共 计花费 13061.67 元,出院后休息至今。 作为患者可以理解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和医疗技术的运用存 在差异,但是职业道德应该有。在就诊中,韩医师表现出明显的不专 业和不规范,她对自己的工作不以为然,没有严肃对待我的健康问题。 鞍钢集团总医院皮肤科急诊室的门在我求诊过程中始终是锁住的,我 的每一次问诊都要敲门等待 30 秒以上甚至 1 分钟。我确实一晚上因 为没有被妥善的治疗多次敲门询问,面对韩医师非常傲慢的姿态,我 认为我和父亲在当下一直非常友好想要积极沟通,我们询问过护士和 韩医师是否有其他的上级医生可以询问,韩医师回答没有。感谢在非 常痛苦的时候护士提供吸氧的治疗建议。 希望此封投诉信能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对韩医师的行为进行调 查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要求道歉并赔偿因韩医师未积极治 疗导致延误病情,致病情加重而在沈阳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生的监管力度,关注医德医风问题, 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 的保障。 感谢您们的阅读,盼望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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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3: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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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