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关注她们特殊时期的职业健康|国际劳动妇女节
发布时间:2024-03-08 来源:辽宁省疾控中心

  月经、妊娠、分娩、哺乳,都是女性特有的生理时期,女职工在此期间,生理功能发生改变,更容易受到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影响,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的健康,而且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应该特别重视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职业健康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保障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不受侵害。具体包括如下特殊劳动保护:

  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⑤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⑦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⑩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保护

  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①孕期禁忌从事的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