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

 

辽疫防指办〔2022〕48号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针对当前境外疫情仍在扩散蔓延、国内德尔塔和奥密克戎毒株叠加传播风险增大的形势,以及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容易爆发流行、春节期间人流量增大且易集聚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持续保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省指挥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场所疫情防控公示样板和新冠病毒感染风险排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迅速传达落实。各市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县(市、区)、街道(乡镇)将《指南》、公示样板和风险排查表传达至重点公共场所,督促各场所经营者及相关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张贴、公示、填报。公示样板、风险排查表电子版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使用。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业场所”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全覆盖,推动公共场所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三、强化部门责任。各级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铁路、港口、航空等有关单位要压实行业部门责任,将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日常性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于无审批和无监管行业部门的公共场所,属地县(市、区)、街道(乡镇)要指定负责人,履行监督职责。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综合执法队伍、专业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检查,对重点公共场所不履行张贴、公示、提醒义务的,落实通风消毒、工作人员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以及其他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经营者和责任人责任。对履行监督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辽宁省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点击下载)

        2.相关场所疫情防控公示样板(点击下载)

        3.辽宁省新冠病毒感染风险排查表(点击下载)

  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