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主任信箱 > 主任详情

留言详情

产假

编号:2024061409544691818浏览数:301

姓名

鲍静

留言时间

2024-06-14 09:54:46

留言内容

辽宁省产假多少天,省内各城市是否都享有同等产假待遇,希望能发一份关于产假规定的正式文件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06-28 10:06:28

回复内容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回复点评
我的意见
*
查询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