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编制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卫生健康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部门和工作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是省卫生健康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承办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办公时间: 8:30 — 11:30 ,13:00— 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338897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8类:
1、机构职能,包括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机构设置以及主要职责、领导简介、办事指南等;
2、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专项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预案等;
4、行政许可,包括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5、卫生健康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计划生育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6、卫生健康统计,包括卫生健康资源、卫生健康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分析;
7、公告通告,包括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8、工作动态,包括机关各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公开形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辽宁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sjk.ln.gov.cn/),到相应栏目查找。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3、直接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查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024-23388970 。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除依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卫生健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我委均依申请予以提供。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方式
①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箱提交,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②信函、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首页左上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群众来访接待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④我委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登录辽宁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到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群众来访接待室领取。为了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流程
①审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明确指出存在的不完备之处后予以退回,由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②受理。对于符合填写要求的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时予以登记、受理。
3、申请流程图
4、申请答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三)受理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受理申请的部门为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联系电话:024-23388970
邮政编码:110001
电子邮箱:bgsxxgk.wsjkw@ln.gov.cn
办公时间:8:30 — 11:30 ,13:00— 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四、保密审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办在答复申请人之前,必须将答复内容提交辽宁省卫生健康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属秘级文件内容的不许公开。如需进一步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的,依程序上报。审查通过后,方可将答复文件或信息答复申请人,并将审查程序告知申请人。
五、考核评议
经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同意,已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委机关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省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以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全年的时间节点,对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评。考评方式以在线抽查、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的形式进行,并对考评结果适时进行通报。
六、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举报。
投诉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投诉电话:024-23388165
邮 编:1100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