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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受专业科室限制吗

编号:2025021308354267561浏览数:46

姓名

王博

留言时间

2025-02-13 08:35:42

留言内容

省卫健领导,您好!我是省内一家康复专科医院的医务科工作人员,恳请贵委专家能指导一下我对医院开具精二方资质和权限的有关疑问:医生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受医生专业和科室限制? 目前我查到的文件有: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这里是否可以理解为,仅对麻醉和精一方有专业限制(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但各专业执业医师经医院培训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只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就可以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2023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专家共识(2023版)》中提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进行精二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也未提及如精二药品必须由精神科或者心理科专业医生开具的要求。 精二方如右佐匹克隆、艾司唑仑等治疗失眠的药品在临床上还是比较常用的,恳请贵委专家能对我的疑问进行一下解答指导,盼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2-28 10:33:47

回复内容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 依据现有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医师相关诊疗行为。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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