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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费的问题

编号:2025070413215091820浏览数:958

姓名

曲女士

留言时间

2025-07-04 13:21:50

留言内容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二)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 现在退休单位(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说,退休人员是政府雇员身份,没有这笔钱。我想问问主任,哪条规定说了,政府雇员不是单位员工吗,条例说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那单位不支付,怎么办?社区说有单位的,社区领不了。那么我想问,这笔独生子女费在哪领取?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7-08 18:03:03

回复内容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
关于您反映事项,请咨询我委相关处室,电话024—23381628。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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