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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参食用问题

编号:2024070220063824754浏览数:54

姓名

张学政

留言时间

2024-07-02 20:06:38

留言内容

尊敬的辽宁省卫健委: 贵委“卫生部公告 2012年 第17号”批准人参5年或5年以下属于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5年或5年的人参以上是不属于食品(原料),即不可作为“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 特此请问贵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5年或5年以上的人参可不可作为“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可不可请贵委给出法律依据并书面答复,谢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07-10 13:31:09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事项,建议直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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