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61418375458205浏览数:700
王女士
2024-06-14 18:37:54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失独和终身未育退休生活补贴问题,终身未育包括结婚、离婚、未婚么
已处理
2024-07-12 16:16:53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