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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辽宁省人民医院侵害患者利益

编号:2024112206131547587浏览数:182

姓名

王秀云

留言时间

2024-11-22 06:13:15

留言内容

11月11日-13日因骨质疏松,在辽宁省人民医院内分泌科一病房住院,住院ID号:0001999037。骨质疏松复查项目“25羟基维生素D,骨代谢标志物”在其他医院都可以正常在医院复查,且可以正常走医保。但是省医院对患者隐瞒了本院无法检测这两项指标,需要去院外机构检测的事实,侵犯了患者知情权。我们对非公立三甲医院的院外机构的检测并不认可,因为该机构检测报告并没有国内医院“HR”互认标识,对患者复查了解病情不利。更有甚,25羟基维生素D测定在三甲医院价格是85元(乙类),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10元左右,但是省医院的维生素D由于是院外机构检测,价格是110元,且属于丙类范畴,全部患者个人承担,费用增长了10倍,且不是全国HR检测结果,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结果又不准确,又没办法去其他医院复查,可以说是无效检查。这些事情内分泌一病房的医生从入院到出院,完全没有告知患者,作为患者我们感到非常气愤。此次在辽宁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非常不好。诉求:退还外院非全国互认检查“骨代谢标志物25羟基维生素”检测费用,合计536元。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1-17 16:28:58

回复内容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您可通过信访途径向我委递交证据材料进一步办理。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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