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61011501756753浏览数:593
张义东
2023-06-10 11:50:17
向省卫健委咨询以下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问题: 1)当医疗机构与患者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不是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为了逃 避责任,“故意”不同意与患方共同向当地医学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医疗机构此 行为违法吗?具体违反哪些法律中的第几条? 2)当医疗机构出现上述故意逃避责任行为,患方怎么办?因为医学会关于医疗损害鉴定 需要医患双方“共同申请”,不接受单方申请,医疗机构上述故意不同意共同申请行为 ,使得患方很难走进“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请省卫健委指导! 3)还没有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有条款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吗? 4)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前款的详细解读,此条款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吗 ?根据此条款,医疗机构故意不同意共同申请医学会鉴定情况下,当地卫健委“有没有 权利单独”向医学会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已处理
2023-06-12 10:31:55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