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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法库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工作人员推诿懒政

编号:2023072620424380053浏览数:542

姓名

王威

留言时间

2023-07-26 20:42:43

留言内容

本人于2023年6月6日,通过微信在(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杨丙均卫生室)处消费2688元购买痔疮药(口服药丸加熏蒸外用药),到货吃了3天,感觉没啥效果,后经朋友提醒,发现属于三无假药,便和商家沟通退货退款,商家辩称祖传的药就这样,不同意退款。后通过手机信访APP投诉至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6月27日在手机信访APP上收到回复,大意为“经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涉案杨丙均卫生室能提供药品处方,故卫生室的行为属于诊疗行为。后本人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杨丙均卫生室疑似不具有互联网诊疗资质,非法向本人提供互联网诊疗行为(注:因本人从未去过该卫生室,仅在微信上双方发生诊疗行为(即诊断、开方、售药),故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违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相关违法处罚案例见附件),且依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故本人于7月7日将此事电话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即法库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于7月25日收到电话答复,大意为“就本人投诉举报杨丙均卫生室非法从事互联网诊疗行为,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对此本人表示不服,这是偷换概念,是推诿包庇,是渎职懒政,是玩忽职守。首先,本人和杨丙均卫生室之间的行为已被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性为诊疗行为,且该行为仅发生在微信上,双方并未见面,故该行为应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且本人投诉举报的也是杨丙均卫生室非法从事互联网诊疗行为活动,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该行为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故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但被申请人却偷换概念,把“诊疗行为”偷换成“医疗保健”,并用“医疗保健”的相关法律法规回复“诊疗行为”,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次,经本人反复阅读“《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后发现,“互联网诊疗”强调一个“诊”字,即发生诊疗行为(即诊断、开方)即为互联网诊疗,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强调的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即科普、展示、咨询,而非诊断、诊疗。因本人和杨丙均卫生室之间的行为(即诊断、开方、售药)已被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性为诊疗行为(详见信访回复),加之该行为仅发生在微信上,而微信又属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媒介,故该行为应定性为“互联网诊疗”行为活动,故理应适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上,法库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电话(02487124547,通话有录音)回复做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归其管辖并推诿甩锅到省卫健委)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未尽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义务,处理结果明显草率且不当。恳请贵司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并且本人要求法库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向本人提供书面回复时,其百般刁难,答应给我发邮箱里,又出尔反尔,非让我去法库才给我发邮箱,这不是耍无赖欺负老百姓吗?我要是去法库就不用发邮箱了。我询问邮寄给我行不行?其回复不行,必须来法库。我说非让我去有没有法律依据?其回答没有。本人觉得这是滥用职权,执法者在工作中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有法律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而不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野蛮执法。再次恳请贵司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3-07-27 10:04:52

回复内容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如您对法库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履职行为有异议,建议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维护权益。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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