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33121293645161浏览数:10
刘作胜
2025-03-31 21:29:36
尊敬的卫健委领导:我是辽宁省瓦房店监狱罪犯医院放射线医生,2014年6月份确诊得了青光眼白内障,要求单位解决工伤等赔偿问题,因为使用不合格设备,监狱安技科领导李永第说不行,你只有得了职业病才能认定为工伤,并给我做了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是放射性白内障,单位以此为由不给解决诉求。单位当时没有配备个人剂量笔,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就用使用的放射线机器和工作量来计算个人受到辐射剂量。现在知道监狱罪犯医院放射线科多年来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没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非法运营几十年,发现单位提供三台放射线机器没有合法手续,其中一台1965生产的普通透视机器,。还有一台是购买使用时,万东医疗还没有生产这种型号机器。还有一台被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封不准使用。我认为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在给我做职业病诊断时提供的依据是国家规定不准使用放射线机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2014年12月25日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给我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1000405和1000406诊断结论不合程序等,违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应该作废或者撤销。申请人:刘作胜
已处理
2025-05-06 11:26:25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
我委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针对您反映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