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42419294022478浏览数:186
陈涵
2024-04-24 19:29:40
2024年4月19日,盘锦市卫健委无视本人提出对盘锦市中心医院体检漏报胸腔内8×6×4cm占位性病变进行行政处罚的合理诉求,包庇、纵容医疗过错行为,办事拖沓推诿、徇私舞弊。依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向我出具体检中异常情况的记录,可是却漏报了重要病情。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我病情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就有权限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我依法享有权利,可以在五种解决途径中任选其一,鉴于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行为,我认为医院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所以选择申请行政调解。盘锦市卫健委故意拖延时间,不对医院开展调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我已经明确提出先行政处罚再行政调解的前提下,多次强制、干预、诱导我去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我已保存完整证据材料。恳请辽宁省卫健委对盘锦市卫健委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消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已处理
2024-04-25 11:27:55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如您对盘锦市卫健委履职行为有异议,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维护权益。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