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2503120671929浏览数:63
徐靖茹
2024-01-25 03:12:06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徐靖茹。丹东振兴刘春华中医诊所用电针扎坏我头面部神经,留下终身后遗症。 刘春华在给我电针治疗之前欺骗我针灸没有任何风险。并且在没有告知我针灸通电,医疗措施的情况下不经我的同意私自给我使用电针,为了多挣几十块电针费用。 我向丹东市振兴区卫健委投诉刘春华中医诊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2023年2月振兴区卫健委对我的投诉进行书面回复:不应界定为违法行为,不予进行行政处罚。 我不服振兴区卫健委的不界定为违法行为,不予进行行政处罚这一决定。 本人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所有有创操作都需要患方书面方式同意,除非迫于紧急抢救无法及时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电针灸作为一种带有一定创伤性的侵入性操作,并且会严重损伤神经有很大风险,自然不能例外。 应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为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政府督促丹东市振兴区卫健委依法依规对刘春华中医诊所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进行政处罚,并且给投诉人书面回复。
已处理
2024-01-25 08:31:34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如您对丹东市振兴区卫健局履职行为有异议,建议通过行政复议维护权益。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