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50309443662809浏览数:60
李佳睿
2024-05-03 09:44:36
近日在查阅贵委关于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时,关于第138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产生一些疑问: 本条列举了较轻到严重的四个标准,以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划分界限,但却并未明确处罚中的医疗事故的等级,若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中同处于次要责任,处罚相同则明显不公。请问在具体应用中如何避免这个情况呢?二级以下医疗事故次等责任的处理中是否一定要停止执业呢? 感谢您的查看,并早日盼复。
已处理
2024-08-12 10:21:52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关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8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本裁量权基准第138条列举的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标准,除了根据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划分也同时根据对患者造成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并判定严重程度和处罚方式。由于机构改革,相关工作已移交至新成立部门负责,我们也会充分听取您和社会上更多的意见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对此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