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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虚假骨折病历

编号:2024042608311717535浏览数:454

姓名

刘宇飞孙爱军案代理人

留言时间

2024-04-26 08:31:17

留言内容

被控告人: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及医师邴佩旭、护士李璐等多人. 控告事项:请求对被控告人为杨景东出具不真实且违法的骨折病历.干予司法公正、涉嫌伪证案调查处理.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刑事追诉. 事实与理由 法院采信市五院骨折病历作为判决依据.致使控告人丈夫孙爱军被判故意伤害罪.x片诊断等事实证明杨景东在本案中并没有骨折.孙爱军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存在.下列事实足以说明: 二.法院判决采信的市五院出具的杨景东骨折病历不真实且违法.主要事实如下: 1.案发当日.杨景东到市五院拍急诊x片诊断是“左肘及左腕关节各骨均未见明确骨折.左肱骨后髁上骨皮质毛粗”.证明杨景东没有骨折案发当日.护士李璐和住院医师邴佩旭等没有对杨景东做CT等进一步检查.而是直接篡改并隐匿“左肘及左腕关节各骨均未见明确骨折”的x片诊断.出具“刀砍伤致杨景东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骨折块移位”的病历诊断.违反《执业医师法》23条37条等规定. 2.住院单:诊断是“杨景东右肘关节裂伤”.当日!到住院处就变成左肘骨折了.没有右肘关节裂伤了. 3.杨景东的骨折诊断是未经医师检查就出具的虚假病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载明:杨景东7.30分步入病房.诊断为“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护士李璐签名.但住院医师查体是8.10才开始.“首次病程记录”载明.8.10分住院医师邴佩旭开始为杨景东查体.才出具骨折诊断.明显7.30分为杨景东出具的骨折诊断是未经医师检查的造假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37条等规定. 4.同日同一位杨景东:①120病历记录:杨景东左肘自由体位.证明没有骨折及骨块移位特征.②市五院急诊医师冯建国诊断杨景东没有骨折、没有骨块移位.③市五院x片诊断杨景东没有骨折.更没有骨块移位.以上是多人多部门检查的诊断.证明住院处一个部门的骨折诊断是弧证.邴佩旭作为一名低年资的住院医生.只触碰就诊断骨折及骨块移位.连骨块移位大小的厘米数据都目测出来了.这是不合常理的.护士李璐和住院医师邴佩旭真能让手写病历颠倒黑白啊. 5.x片诊断没有骨折却在案发当日.为杨景东实施“左尺骨鹰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违反术前须骨折诊断明确的《外科学》规定. 6.手术记录中主治医师薛启祥和麻醉医师王立才的签名是伪造:①手术护理记录单和过时饭申请单证实.杨景东手术的配台医师是邴佩旭和赵亮.没有主治医师薛启祥.其在手术记录中的登名是伪造.医师邴佩旭和赵亮都是低年资的住院医师.依据手术医师分级规定.住院医师没有资格实施“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手术”.②麻醉医师是明璐璐.不是王立才.同日同时.即杨景东手术期间.麻醉医师王立才正先后为病历号为0434314和病历号为0434309二位患者做麻醉手术(有市五院过时饭申请单为证).根据一麻一患原则.王立才在同一时间内不能为杨景东做麻醉手术.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中王立才签名是伪造. 7.使用钛质接骨螺对杨景东进行内固定手术成为一纸空谈.因没有使用电钻或手摇钻钻骨孔. 8.麻醉记录单和麻醉医嘱单中主治医师薛启祥和麻醉医师王立才的签名不真实(详见本文6). 9.主要病历被涂抹篡改.证明骨折病历不真实:住院病案首页的术前与术后填空处将没有手术的“0”涂抹篡改为已经手术的“1”.②手术护理记录单中患者姓名被涂抹篡改. 10长期医嘱单记载杨景东“左上肢石膏外固定.悬吊抬高”纯属假话.鉴定书附照片证实:杨景东术后没有石膏外固定、没有悬吊抬高患肢至心脏位、没有屈肘90度.即没有一项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护理规范》规定的尺骨鹰嘴骨折术后的常规体位特征. 11.用药明细载明:杨景东住院9天.给药人和划价人都是李戈一名医师出具并签名.对其真实性存疑.因给药人和划价人是倒班制. 12.住院一日清单:没有杨景东案发当日即07年4月20日的交费记录.不交费不能做手术.证明杨景东07年4月20日的骨折手术不存在、不真实. 14.杨景东07年4月21日化验单的患者姓名是杨学东.不是本案中的杨景东.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04-26 08: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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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反映问题收悉。您的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建议向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反映。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处理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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