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00921171492844浏览数:15
耿涛
2024-10-09 21:17:14
举报书 举报人:耿涛 男 满族 1979年4月23日生 身份证号码:210423197904230018 住址:鞍山铁西区九道街67栋23号 联系电话:13942244400 被举报人: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姜延峰(副主任) 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8日,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心内科医师杨鹏晓违反《医师法》对患者尚银娥出具胸外科病例诊断,导致在本人与尚银娥的故意伤害案及非法侵宅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本人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审和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本人无罪。2023年11月,本人整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向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名举报杨鹏晓违反医师法出具病例诊断事实,后鞍山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已经查明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心内科医师杨鹏晓违反《医师法》出具胸外科病例诊断事实,已经查明杨鹏晓作为内科医师违反《医师法》对尚银娥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卫生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应对其医师杨鹏晓个人和鞍钢总院进行处理,然而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姜延锋作为主管人员组织下,召开所谓专家会议,得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悖的结论,对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和杨鹏晓没有做任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姜延锋作为主管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及医师杨鹏晓个人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造成了国家利益损失,对医师杨鹏晓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事实予以包庇,致使本人人身权利被严重侵害,涉嫌包庇犯罪。现希望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姜延峰停职调查,并依法处理。 此致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处理
2024-11-05 13:36:34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如你对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职行为有异议,请通过行政复议维护权益。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