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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起草说明

来源: 监督处发布时间:2018-08-13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中介服务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中介服务行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求医疗机构委托经过资质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行为,是行政审批时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评价中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政府行业监管体制的开放,外资或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投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占据评价中介服务市场。虽然经过资质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金投入、人员配置、技术能力和业务开展方面已初具规模,但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技术能力和检测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各种发展乱象,例如存在有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不规范,评价项目和检测点数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有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造假和恶意竞争等行为。因此,为确保检测质量,有必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对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并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引导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公众健康提供保障。

二、制定依据

《规范标准》是《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要求的重要工作内容体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规定了评价报告在审批环节中的必要性,说明中介服务在审批过程和职业病防护中具有重要作用。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规定了进行评价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技术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方能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出具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的明确建设项目的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规范标准》的制定,将会进一步规范我省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服务行为,引导技术服务市场有效运行,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制定的可行性

(一)技术可行性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专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相对完善、对评价活动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些卫生标准及本《规范标准》规定,对评价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水平能够做出客观评判。评价报告作为卫生行政许可的重要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在长期卫生监督管理实践过程中,能够发现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其线索,为《规范标准》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技术保证。

(二)组织实施机制

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规范标准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有效约束造假和不规范等中介服务行为,及时挖掘可靠的线索,及时发现评价机构的失信行为,并采取相关惩戒措施,保证规范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净化市场环境的制定保障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层次不齐,一些质量体系完善、检测能力较强的技术服务机构希望有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来不断促进自身的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和利益最大化,同时淘汰那些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的不良机构。《规范标准》有利于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完善体系、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形成良好发展氛围。因此《规范标准》的制定是净化市场环境的制度保障,对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起草过程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规范标准》的起草工作,草稿体现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机构从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中介服务行为的要求,融合了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提出了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探讨促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监管效率的的长效机制。

五、基本框架

《规范标准》共分二十条。

第一方面总则(第1-3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服务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二方面职责分工(第4-5条),主要规定了监管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三方面执业要求和标准(第6-7条),主要规定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检验检测评价的项目能力和具体标准。

第四方面规范流程(第8-14条),主要规定了服务机构开展评价业务相关事项,包括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合同管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五方面监督管理(第15-17条),主要说明了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随机抽查及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六方面其他说明条款(第18-20条),主要说明例外条款、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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