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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2-1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政策规定,加大力度推进城市医疗资源下沉,我委起草了《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27日前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24-23371265

  电子邮箱:wstrsc2013@163.com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2月19日

  关于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要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为切实做好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省级、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执业类别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均需在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落实服务基层政策要求。

  二、服务机构范围

  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执业医师服务基层范围(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其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仅限选派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上述机构须具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且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内设机构。

  (二)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1.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或按县(区)级管理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名称包含“XX 县(区)”的机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

  3.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二级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视同完成服务基层的工作经历

  (一)符合服务机构范围的单位工作,可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二)参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按国办发明电〔2020〕10 号文要求认定的人员),可视同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三)服从组织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巡回医疗、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规模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工作任务,其工作时间可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四)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可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上述工作经历,须为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相关工作经历。

  四、服务时间及方式

  (一)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240个工作日,连续服务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短期服务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可采取连续服务的方式,也分次完成,原则上每次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除外),应尽量在同一单位完成服务基层任务。

  (三)执业医师连续服务期间,需全脱产在服务机构工作,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不计算为服务基层经历。同时服务多家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不重复计算。

  服务内容

  执业医师在服务机构所从事的工作,须与执业类别相一致,且原则上应与本人执业范围相一致。对于服务机构未设置的专业可选择相近专业开展相关工作。可以挂职服务机构的业务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职务。

  (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应提供诊疗、公共卫生等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对基层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升服务机构危急重症抢救能力、疑难病转诊工作,以及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帮助服务机构优化管理架构,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做好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记录。

  (三)执业医师在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期间,可视为满足其相应时长职称晋升工作量要求。

  六、选派与管理

  (一)选派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由派出单位结合个人申请、单位实际和基层需求,与服务机构进行对接支持派出单位优先选派人员到对口支援医疗机构。鼓励派出单位同时选派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药、护、技、管等类别人员到服务机构开展组团式帮扶选派任务确定后,派出单位和服务机构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任务、方式等内容,并在双方单位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服务基层执业医师由派出单位和服务机构共同负责管理。服务机构要会同派出单位制定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规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创造条件让执业医师为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提供优质服务。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期间应服从服务机构考勤和管理,不得无故缺勤。确有特殊情况离岗需履行请假手续,累计离岗超过5天的,需补足服务基层时间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服务机构沟通,确保本单位服务基层执业医师到岗到位。

  (三)派出单位和服务机构要共同做好服务基层执业医师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保障。服务机构要为执业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为其变更执业地点,支持执业医师开展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单位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派出前所在科室平均水平,可由派出单位和服务机构共同协商由一方发放。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工资待遇由派出单位和服务机构共同协商发放。

  七、考核评价

  (一)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定期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出勤情况、工作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了解。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满后,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评价,提出考核结果意见,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评价执业医师发挥专业特长,完成出门诊、管病床、做手术、带教学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医疗教学工作任务情况。

  (二)服务基层期满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由服务机构提出,派出单位确认后,在双方单位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考核结果填入《辽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考核鉴定表》,经派出单位、服务机构共同确认加盖公章后,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审高级职称的依据。

  (三)服务基层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执业医师,需重新安排到基层服务,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后方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八、相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需求,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政策要求。不定期对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情况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派出单位要积极做好选派工作,优先选派具有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对在服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副高级职称。

  (三)为确保政策延续性,将20252027设置为过渡期,对于之前未列入服务基层范围的主治(管)医师,过渡期内可先行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需继续补足1年服务基层工作经历,未补足服务基层工作经历前不可聘任副高级职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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