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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来源: [辽望.辽宁日报]发布时间:2025-12-04

  为鼓励、引导托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日前,省卫生健康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辽宁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经营范围、管理服务要求、收费标准三方面明确了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规范了认定程序,并提出相应的政策保障及监督管理措施。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均可申请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幼儿园托班管理依据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估,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进行一定比例抽评,市级抽评结果与县级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省级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评,结果与市级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省级评定结果为准。机构认定后,由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年集中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3年。

  需要强调的是,我省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期间发生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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