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来源:
职业健康处发布时间:2019-11-04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辽宁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2019年新修订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为此,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出台《备案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共有十四条,整合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备案要件和备案程序;明确指定省疾控中心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同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