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业健康,注意这些细节!
从厨房到职场,从“女性主内”到“内外兼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处不彰显着“她力量”。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传递对女性职工的关怀与敬意,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围绕女性职业健康相关知识进行科普,快来了解一下吧!
虽说女性能顶半边天,但女性因生理特点在职场中面临着诸多的职业禁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从事劳动强度指数>25的体力劳动作业,以及超过20公斤/每小时、负重在6次以上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不得从事二、三级、四级的冷水作业和低温作业(详见下图),不得从事劳动强度指数>25的体力劳动作业,以及高度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怀孕后的女职工也应注意禁忌作业有以下几点: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
7、三、四级的高温作业(详见下图);
8、超过94dB的噪声作业;
9、劳动强度指数>25的体力劳动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等。
此外,哺乳期期间女职工不应接触铅、汞、苯、镉、铍、锰、氟、溴、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超标的作业及超过94dB的噪声作业,不应接触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操作、核及放射事故应急处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