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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
,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网站
9月
28日
通过21号公告公布了这个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也一并公布,这标志了我省新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在修订完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便民利民等多项措施后正式生效。
修正案的形成和通过,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的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和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卫生计生委在系统内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初稿审核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发至14个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辽宁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先后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组成调研组,赴沈阳、营口、阜新、盘锦等市进行调研,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企事业单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经
2014年
6月
18日
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业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了部分条款后,于
9月
26日
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修正案对原《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26处修改,形成新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
2003年
4月
1日
实施以来,为我省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保持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随后下发了实施方案,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精神进行了部署。
2014年
3月
27日
,经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定在我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并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的重大决策,体现与时俱进,有必要修改我省这部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