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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12-22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为适应新时代医学教育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下简称“继教”)活动学分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能力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与改革创新点

  实施方案》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文件核心内涵,重点体现统一标准、拓宽路径、简化管理的改革思路。一是统一学分形式,取消以往继教学分Ⅰ类、Ⅱ类分类方式,实现各专业间学分互认二是拓宽学分获取路径,明确授予学分多种继教活动,切实为基层减负。

  《实施方案》共包含五部分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学分要求。延续继教学分制管理模式明确继教对象和年度学分标准,规定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教活动形式。推进供给侧改革,增强继教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进一步拓展继教活动的内涵和外延。除继教项目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二是进一步明确继教项目的定位和途径。辽宁省继教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主要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各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本地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继教项目。三是进一步扩大继教的覆盖面和适配度。不同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继教学习途径,有效满足不同岗位人员学习需求。

  (三)学分授予标准。遵循“分类施策、标准清晰”原则,细化各类学习活动的学分授予规则: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教项目统一标准授予学分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直接视为完成当年继教要求;有组织的继教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授予15学分;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授予10学分。每部分具体授分标准均予细化,方便操作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继教项目登记、学分审核和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教项目主办单位、用人单位在学分授予流程、登记、审核、监管等各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学员学习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弄虚作假、违规授予学分情形的惩戒机制。

  (五)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废止既往相关管理文件,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三、《实施方案》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政策全面落地。一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各级医疗单位、社会团体、继教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教活动。二是坚持以提质为抓手,结合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继教活动监管,推动继教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三是坚持以服务为根本,加强继教政策宣传,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策知晓率,主动参加继教活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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