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详情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6

  辽卫办发【2022】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切实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护航“健康辽宁”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 11月  17日

  辽宁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10月,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的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我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地区

  各市根据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选定至少1个县(市、区)为试点地区。其中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基本覆盖。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1月-2023年1月)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组织摸清试点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并对监督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解读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宣贯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目的、工作安排及时限要求等内容。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将试点地区名单及试点工作方案于2023年1月底前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二)风险评估阶段(2023年2-4月)

      1.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2)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3)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至负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产用人单位应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并报送《评估报告》。在此阶段临时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在复工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变化2个月内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存在新建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在新建项目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三)监督执法阶段(2023年5月-2024年9月)       

  1. 建立档案。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对未按时报送《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存在问题不及时重新填报的用人单位,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2.监督执法。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开展检测评价或职业健康检查,要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其在整改完成后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4年10月)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面总结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确定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开展培训,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审慎监管,公正执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

  (四)加强评估,确保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市于2023年11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2024年10月底前报送全面总结。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