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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辽宁省已备案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3

  辽卫办发〔2023〕16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1〕39号)规定,现将我省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细名单见附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信息有效期为四年。备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医疗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的,备案自动注销。

  

        附件:备案的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第二批)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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