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3〕3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推进合理用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3﹞4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2023年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2023年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釆集范围覆盖全省所有的三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测内容
(一)采集数据时间节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采集数据内容: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药品目录和配备使用情况,按年度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时间安排
(一)2月23日前,各地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注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首页(http://cdsip.nhc.gov.cn)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机构账号(即联络员手机号码)+登陆密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陆。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增改工作。紧密型医联(共)体信息更改、辖区内无法上报的监测范围内的机构信息、新纳入监测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注册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原账号或已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有变化或医疗卫生机构被注销,针对以上四种情况分别按照附件《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方案》所列表6、7、8、9,上报各市卫生健康委。各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于2月23日上午12:00前将Excel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3月1日前,各地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YPID编码比对并报送数据。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数据汇总及核对,按照数据采集要求进行填报,并完成数据直报工作。建立了紧密型医联(共)体的,监测数据应体现每个成员单位的实际用药情况。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登录系统完成YPID比对及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省将对各市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三)4月14日前,完成基础质控与反馈。数据提交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完成基础质控,并通过国家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将基础质控结果反馈各地,并将问题数据退回对应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数据订正并重传。
(四)4月17日0时—6月9日24时,数据治理。对重传后的数据再次质控,开展数据治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工作,按时完成预期任务。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指导。按照“属地化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指导下按要求登录系统报送数据。
(二)保质、保量、高效完成。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报送范围和指标数据要求,采集整理汇总信息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坚决杜绝延报、错报、漏报、瞒报、不报等情况发生,严格按照时限,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三)保障数据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药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釆集报送数据的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和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使用保密规定,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构建可信的网络安全环境,保障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不得擅自利用和发布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数据。
附件: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方案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