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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2

  辽卫办发〔2023〕24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或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其中放射工作人员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的公益性培训符合有关培训要求的可计入培训学时,公益性培训不得收费。

  二、保证职业健康培训质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培训组织管理,切实提高培训实效。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应契合本单位实际并符合培训大纲和省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培训学时应符合国家规定,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材料应存档备查。委托的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应为经营范围包括培训的正规机构,具备提供培训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督促其实行自律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培训质量控制措施等,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要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职业健康培训时长、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并通过现场问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方式,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效果。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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