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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和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4

  辽卫办发〔2023〕35

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疗机构:

  2022年12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和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464号),按照《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申报流程和时限要求,我委决定启动血液病医学专业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附件1)和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附件2)的医院。

  二、申报时间

  2023223—2023414日。

  三、申报要求

  (一)医院自评估

  申报医院对照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开展自评估。

  (二)提交申报材料

  医院完成自评估,认定本医院血液病医学专业符合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在申报时间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正式书面申报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

  2.医院对血液病医学专业的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的基本情况,在该专业目前优势、目前状况等,未来3年在学科体系、人才、科研、教学、信息化等方面计划开展的工作。

  3.医院对该专业的自评估报告。逐条对照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形成对照评估表,明确国家设置标准要求是什么,医院现状是什么,是否达标。定性指标需要提供文字证明材料,定量指标要提供20202022年连续3年相关专业数据附后。  

  4.提交本院2020-2022年连续3年血液病医学专业病案首页数据。首页数据从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数据中提取,刻入光盘。

  5.以上书面材料报送1式3份,对应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

  上述申报材料务必于2023年414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267房间),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三)省级数据复核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健康委服务中心对各医院提交的有关专业数据进行复核。

  (四)省级现场评估

  经过复核后,确符合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医院,省卫生健康委将邀请血液病医学专业国内高水平医院专家组成评估组,对申报医院开展省级现场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五)正式申报

  数据复核和现场评估均通过的医院,我委将正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申请。如相关专业有两家及以上医院均符合设置标准,则采取联合申报的形式。

  四、其他要求

  请各申报医院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按要求开展自评估,准备申报材料,做好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对在省级数据复核和现场评估中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况,我委将对相关医院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国家血液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血液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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