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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辽宁省放射卫生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3

  辽卫办发〔2023〕5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2〕138号)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部分由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放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实施,为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放射卫生行政许可职责分工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认可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上述机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资质到期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资质延续。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与上述建设项目同时进行的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可一并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卫生审查。

  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上述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继续有效,其校验工作仍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二、做好放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

  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应向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在线提交申请材料(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址www.lnzwfw.gov.cn),并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相关文书。2022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原受理单位实施。

  三、做好放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单位,按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并将技术评审结果如实告知业务办理处室。

  省卫生健康委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工作,需要现场审核或评审的,组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或聘请有关专家实施。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要求做好校验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改正,有关校验情况每半年汇总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放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职责调整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分工不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等工作,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放射诊疗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放射诊疗机构由于疫情原因未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的,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完成后,放射诊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启用辽宁省职业病防治信息质量控制平台的通知》(辽卫职健函〔2022〕6号)的要求,及时登录辽宁省职业病防治信息质量控制平台,录入或变更相关信息。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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