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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1

  辽卫发〔2023〕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2022〕25号)精神,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医疗服务

  (一)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支持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创新居家医疗服务方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居家医药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和服务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三)改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社区医院)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等统筹规划、毗邻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要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并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提高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规范开展老年人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中医诊疗等服务,推广普及中医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机构

  (五)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地要积极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及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各地要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按照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百姓住得起、质量有保证的专业化、集团化、连锁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服务衔接

  (八)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确保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依托全民健康、全国老龄健康、全国养老服务等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类老年健康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养老监护、康复辅助器具、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做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一)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制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失能老年人护理提供基本保障。支持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落地辽宁,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大对生活困难老年人扶助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土地供应。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各地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优先保障接受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队伍建设

  (十六)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与医养结合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加强医养结合临床教学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鼓励志愿者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为照护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应给予适当倾斜。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服务监管

  (十八)加强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推动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制度。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消除交叉感染的风险隐患。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辽宁省金融监管局

   辽宁省医                 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残疾人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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