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报告情况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2
辽卫办发〔2023〕75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3〕24号)要求,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培训有关工作情况。截止2023年3月31日,共有17家职业健康培训机构按时向我委报告(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依法经营情况。17家培训机构均为经营范围包含培训的正规培训机构。
2.培训场地情况。17家培训机构中,16家培训机构有培训场地,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培训场地仅开展线上培训。
3.制度建立情况。17家培训机构均建立了档案管理、过程质量控制、机构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培训管理制度。
4.其他情况。17家机构中,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7家;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2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1家;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资质机构1家。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培训机构要持续加强自律管理,按照《关于公布辽宁省2023年度职业健康培训重点课程的通知》(辽卫职健函〔2023〕1号)要求,合理安排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并按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组织培训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培训机构沟通联系,督促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附件:已报告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名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