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辽宁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卫函〔2026〕352号
各市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决定建立辽宁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成员
(一)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省总工会等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1名副主任兼任,其他成员单位1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
(四)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研究拟定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三、任务分工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起草职业病防治规划;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和职业病危害治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诊疗救治康复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养职业健康人才。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帮扶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六)省民政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七)省财政厅指导各市按照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市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的信息沟通,定期交换放射卫生管理数据。
(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十一)省应急厅负责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制造业领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督促有关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省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完善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十四)省市场监管局支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完善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十五)省医保局负责指导各市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实施综合保障。
(十六)省疾控局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属地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煤矿、非煤矿山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配合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等工作。
(十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煤矿、非煤矿山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十九)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机制
(一)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信息通报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涉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动态、主要活动、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落实职业病防治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情况,日常监管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查办情况,职业病监测情况及其他有关重要信息等,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梳理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数据交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成员单位间共享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数据的需求,充分发挥现有数据的价值,提高效率、支持决策。
(四)联合督查机制
对省领导批示以及媒体或其他渠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病防治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撰写督查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二)重大问题和决策建议,应当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三)联席会议印发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由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代章。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议通知、征求意见,由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代章。
附表:1.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2.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厅
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疾控局
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省总工会
2026年6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