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详情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1

辽卫办发〔2022〕144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廉洁从业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结束后的次年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中医医疗服务处分别报送季度工作进展、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1010 

  

辽宁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实施方案 

  医德医风事关行业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深入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创新行风监管治理举措,持续深化抓好作风整治和纪律监督,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环境,推动全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不断将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旗帜鲜明、严格要求做好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系统施策、综合监管,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以“行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持续推进廉洁从业,纠治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推动新时代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 

  集中整治卫生健康领域不正之风及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顶风作案的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对涉嫌利益输送、出现重大行风案件的医疗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回归医疗行业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本质属性,树立不负“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高尚医德和精湛医术兼修的良好形象。健全完善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体系,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构建打击“红包”、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切实保障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时间安排 

  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 

  四、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 

  切实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以党风引导行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表率、示范作用,带领群众抓好行风建设。充分运用好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有利契机,以党史教育指引行风建设。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增强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二)完善行风管理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机制,优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落实行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本次行动的第一承办人。建立完善行风管理队伍,专人负责、专人督办。机构内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信息、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程参与,切实履行行风管理职责。 

  (三)强化廉洁从医和法纪教育 

  1.开展常态化行风教育。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大力弘扬“大医精诚”伟大抗疫精神。通过形式多样、有的放矢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建立系统思维,努力营造“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一体推进的浓厚氛围。将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融入行业发展中,融入全省振兴发展大局中。 

  2.做到法纪专题教育全覆盖。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纪学习,牢固树立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增强职业操守。各地、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形式,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教育,对医疗机构全体在职在岗人员(含外包物业公司人员)、规培生、进修生和实习生等开展医德医风和法纪教育培训,“九项准则”内容知晓率要达到100%,确保行风教育全覆盖。 

  3.分层次开展警示教育。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警示教育大会,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营造讲纪律、守底线的浓厚氛围;领导班子以廉政教育、纪律教育、行风教育为学习重点,每年召开2次专题学习会;临床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所在科室讲授1次廉洁警示案例课,紧密结合本部门、本科室的特点,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医疗机构纪委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一体化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4.加大廉洁文化建设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介形式,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和卫生健康宣传工作要求,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新时代医疗卫生崇高职业精神。要组织编印廉洁从业材料,实时推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网站、院内电子屏、海报张贴栏和线上线下培训学习等多种途径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形成风清气正廉洁文化氛围。 

  (四)严肃查处“红包”问题 

  1.严格明确“红包”范围。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均应认定为收受“红包”。凡被查实有以上行为一种情形,按照收受“红包”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的“红包”,及时主动退还的、存入患者帐号或上缴的,属于未收“红包”,应予表扬,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并落实上缴登记制度。 

  2.落实查纠责任。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分别落实好查纠收受“红包”行为的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一旦发现收受“红包”行为的行风案件,立即启动查纠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对查实的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要建立上缴登记制度备查。以书面形式明确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沟通规定或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 

  3.落实“红包”防控措施。健全完善行风管理制度,大力营造崇尚高尚医德医风的氛围。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投诉受理和电话微信举报等方式,加大对从业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排查力度。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科室、重要场所设立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加强查访力度,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4.铲除“红包”产生空间。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要发挥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知晓或告示的作用,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医院诊疗资源分布信息,提供提示服务。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有效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增加医疗资源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挤压送收“红包”的空间。   

  (五)严厉打击回扣行为 

  1.严防各类及变相形式回扣。严禁医疗机构内各类从业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得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工作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严禁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各类人员要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或洽谈业务,恪守交往底线,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   

  2.严守各项招采纪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采购政策,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控制度和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建设等工作。要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严肃招标采购纪律。在省、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 

  3.严控药品耗材使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细化管理措施,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的管控要明确部门,落实责任,监督到位,不能出现“真空”状况。以电子病历为基础,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严格规范开展处方、高值耗材点评工作,对用量金额大的药品耗材进行预警,及时采用“削高峰”“熔断”等手段开展监控。健全完善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机制,对用量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务人员,要根据行为性质,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4.严惩违规违法人员。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细化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接待医药代表应做到“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或在诊室、检查室、病区办公区域等的醒目位置张贴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疗机构推销药品器械等提示语,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要根据金额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快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行贿者及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构建打击“红包”回扣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完善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导检查体系,建立本地区收受“红包”回扣人员被处置的信息登记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可能产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有针对性进行采取预防措施,构建线索移交、核实处置、跟踪反馈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和重点药品耗材等关键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形成 “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处置上报和综合监督等管理机制,切实铲除“红包”回扣滋生的土壤。 

  六、推进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印发之日起-202210月31日)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红包”内容,完善“红包”范畴,细化、量化工作目标。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宣传,开设群众举报专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年度廉洁从业教育培训计划,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强化医德医风底线意识,增强医务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1月1日-2024年9月30日) 

  各地、各单位围绕重点任务,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和医疗机构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发掘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巩固此次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和省属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及先进典型材料报送省卫生健康委。m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推动。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坚决执行到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机构)行风管理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次行动的第一负责人,要严格带头开展行风教育工作,优化行风工作协调管理机制,推动廉洁从业全面落实。 

  (二)细化措施,严肃纪律。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完善行风管理和问题线索反馈机制,定期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每年对辖区所有三级医院和至少5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及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开展行风专项督导,对标对表,查找问题,立行立改。我委将不定期对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对工作不作为,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