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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化评估情况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5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发〔2017〕1号)和《关于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标准化评估的通知》(辽卫疾控函〔2018〕7号)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采取自我评估、交叉评估、抽样评估和结果汇总等四个阶段进行标准化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制度、流程等基本符合有关要求,抽取的企业标准各项要素设置基本科学、全面、合理,标准中各章、条、段、列项等编号和格式比较规范。各市按照有关要求,较好地完成各阶段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估工作,但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评估结果

  (一)企业标准备案

  1.备案查询。各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本网上公示主要在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内设版块。本溪市将公示设置在市人民政府内设版块,大连市设在市网上服务大厅,葫芦岛市设在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网站。但是,有的市企标备案网址变更,查阅企业标准文本时需重新查找网址,有的更换ip地址后,存在原有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难以重新接续等技术问题,不便公众查阅和下载。大连、丹东、锦州及辽阳市将备案制度和流程等文件专列于网站明显位置,清晰且全面;沈阳和阜新市在仔细搜索后,可以查到相关文件;其余8个市经检索未见备案相关制度文件。

  2.备案流程。各市均已落实企标备案前公示制度,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两个版块已设置并运行,相应标准文本材料可供公众查阅和下载。各市设置企标备案前公示环节有所不同,大连、鞍山、丹东和锦州市设置较为清晰明确,备案前公示征求意见反馈渠道设置在线反馈方式,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后台信息管理。各市展示意见反馈联系方式有所不同,4个市将意见反馈联系方式设置在下载后的标准文档中;鞍山和锦州市除在线反馈外,还公示了企业联系方式;阜新、铁岭及葫芦岛市公开备案机构联系方式;抚顺市将企业和备案机构联系方式共同予以公示;其他6个市在企标备案前公示征求意见环节仅公开企业联系方式。此外,大连、鞍山、锦州、阜新及铁岭市在备案前公示版块中体现了文本公示20个工作日等具体时限,便于公众在有效期内提交意见和建议;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及盘锦市的标准首页格式较为规范,如备案前公示文本中实施发布日期均不设置填写,正式公开后按照实际日期填写完整;沈阳、抚顺、丹东、营口、锦州、阜新及盘锦市公示的已备案企业标准文本首页加盖备案章。

  (二)标准文本

  1.整体情况。标准文本在内容及层次上基本全面、合理、规范,能够按照标准格式设置标准中各项要素,标准中各章、条、段、列项等编号和格式大部分较为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85份企标中有3份标准文本内容表述模糊、不清晰;2份标准文本与目录条目不对应;个别标准文本存在无首页、发布与实施日期未填写等问题;个别标准终止线缺失;个别标准文本中出现悬置段;部分标准格式、符号不规范,体现在标题字体格式、行间距、感官要求表格中标点符号应用瑕疵等问题。

  2.标准文本技术内容

  (1)标准名称。基本能够科学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但是,个别标准名称存在用食品大类作为名称,难以体现产品属性的问题。建议在标准范围中明确产品定位(如即食或非即食)、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2)原辅料。一是有5份标准使用备案时无依据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物质,分别为黄芪1份、灵芝2份、黑果腺肋花楸2份;二是概念混淆,如鸡皮与鸡肉、冬瓜与冬瓜皮、蜂蜜与蜂蜜制品等,存在描述不清或模棱两可等问题;三是对原辅料要求不严谨,如对植物性原料农残限量要求、对动物性原料兽药残留要求缺失等,某些植物性原料描述不严谨,应注明其具体名称、种属或拉丁名称等。

  (3)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存在共性问题,一是引用文件未及时更新现象较为普遍,主要体现在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的符号、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未及时更新、修改、替代;二是存在引用已废止标准或文件现象,主要表现为GB 4789系列标准和GB 5009系列标准以及一些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用;三是引用标准不适用;四是引用标准、文件前后不一致;五是引用部分有效标准问题,其中某些指标或检验方法被替代,应考虑更换所引用标准;六是引用即将废止标准,建议以引用最新发布标准为原则(如已发布未实施期间可以引用),不引用即将过期标准;七是引用标准或文件存在文字错误,部委名称错误等。

  (4)安全性要求。一是食品安全性指标仍然存在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现象,应予以重视;二是标准中某项安全指标确实严于国标,但却存在其他安全指标引用不全现象,如真菌毒素类指标、污染物类限量指标、农兽药残要求及致病菌限量指标等;三是部分企业标准中感官、理化、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格式要求表述。

  (5)检验要求。标准中各项指标检验方法除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提及到的引用检验方法标准未更新或已废止外,存在“间接引用”的问题,即在检验方法部分引用一些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某些未更新的卫生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等,而非直接引用对应的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其他。一是应用新食品原料等企业标准在标签标识部分描述不够详细、规范;二是部分企标在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引用部分存在包装材料描述不详细、引用标准不准确或未引用相关标准等问题。

  三、几点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针对本次通报所提出的问题与不足,认真梳理和总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发〔2017〕1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全力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是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企业立即进行修订整改,强化指导和监督,推动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质量。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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