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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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望.辽宁日报]发布时间:2024-09-30
为提升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措并举加快助产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其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长海县等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通知》要求,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助产机构认真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从源头上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同时,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和专项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改善产科住院条件,提升广大孕产妇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知》强调,要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院、交通不便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与此同时,还主动公开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有序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