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编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管理员

        

来源:

辽卫办发〔2023〕290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妇幼保健院,委机关相关处室: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2〕32号)要求,我委起草制定了《辽宁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1024

  辽宁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是预防和减少儿童新发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重要战略行动。自2004年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以来,我省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2年,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均达99%以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国卫妇幼发〔2022〕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统筹,与生育全程服务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干预措施;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和管理,确保2023年和2024年连续两年预防母婴传播结果指标和过程指标均达到目标要求,力争于2025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国家评估。

  (一)全省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率3个结果指标持续下降 

         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2.先天梅毒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活产及以下

        3.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及以下。

        (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的主要过程指标达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到95%及以上

  2.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率均达到95%及以上;

  3.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

  其它过程评估指标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严格落实艾滋病、梅毒及乙肝防控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干预服务,减少新发感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检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服务的同时均提供“三项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服务并记录检测阳性结果,及早发现感染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干预服务,指导科学备孕。

  2.尽早发现感染孕产妇。各市卫生健康委要进一步优化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检测服务流程,组织符合检测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免费检测机构落实孕期首次产检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服务,孕早期检测率达到70%以上

  落实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医疗卫生机构首次发现妊娠妇女应立即指导其进行预建册登记、核实孕妇“三项检测”情况、完成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及结果上报。医务人员要指导孕妇通过手机端进行预建册登记(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2),并将孕妇登记信息按要求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发现未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的,应首先推荐其到相关医疗机构接受免费检测服务,或视情况在本院立即进行检测;筛查评估孕妇妊娠风险级别,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措施。采取措施缩短筛查与诊断时间,艾滋病检测初筛阳性孕妇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艾滋病确证报告,梅毒和乙肝筛查阳性孕妇力争当日确诊。所有助产机构必须配备两种不同厂家或不同检测原理的快检试剂,对未进行“三项检测”或感染状况不明确的临产孕产妇开通检测绿色通道,在30分钟内完成检测保证在临产前明确感染状况,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加强对感染孕产妇配偶的咨询检测服务。

  3.规范诊治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各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完善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供病情监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

  严格落实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专案管理措施。各市要科学归集阳性病例信息并严格纳入专案管理,落实后续综合干预服务措施。做好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的早诊断、早治疗,为符合治疗标准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健康管理,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建立中医药参与预防母婴传播的工作机制。

  4.提供高质量随访服务。规范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管理,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保证服务的连续完整。针对拒绝随访和失访人群做好原因分析,积极沟通协调社区和妇联组织等配合工作开展,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规范管理水平。尽早明确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感染状态,及时评估干预效果。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初筛、诊断、治疗、随访、专案管理等的全流程全周期服务体系,明确承担筛查、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职责,落实各项干预措施。

        (二)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5.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强化对预防母婴传播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指定专人管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要健全基础登记,及时收集、整理、填报相关数据。原则上由首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感染孕产妇个案信息报告,助产机构负责感染孕产妇分娩儿童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和审核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报告、随访、个案与月报信息网络报告。建立健全区域间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机构内部科室间感染孕产妇个案信息快速转介对接。

  6.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辽宁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办发〔2015〕222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数据分级质控体系,制定细化数据质控方案,县区级每季度、市级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数据质量评估,及时督促问题整改,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告、妇幼健康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

  7.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围绕国家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指标加强监测评估,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与消除目标的差距,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改进。

        (三)加强实验室管理

  8.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艾滋病、梅毒及乙肝实验室检测网络明确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诊断检测机构及职责。要确保指定的初筛机构有效覆盖并为孕产妇提供便捷的检测服务,对疑似阳性者进一步到指定诊断机构确诊。加强检测机构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孕产妇检测服务效率。按国家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定期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基层快速检测点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

  9.强化试剂供应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检测试剂招标采购流程,建立试剂调配应急机制,确保试剂及时、足量供应。加强试剂供应链管理,规范试剂储备和运送。各实验室要做好试剂使用前性能验证,对试剂进行评估和技术验收,规范试剂应用。

  10.加强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机构完善实验室数据的登记、报告和质控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实验室与临床数据的衔接,保障检测信息安全。提供孕产妇免费检测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验室应建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免费检测登记台账”,规范孕产妇HIV抗体、梅毒和乙肝两对半检测登记,并作为统计免费筛查孕产妇及使用试剂数量的依据

        (四)做好感染者权益保障

  11.保障感染者权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现有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保护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感染妇女及所生儿童就诊。

  12.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感染者家庭获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13.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行动,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方面协同开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

  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建立协同推进消除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和研究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牵头负责全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疾控处、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中医医疗处等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除母婴传播实施方案,明确消除认证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分析实现消除目标的差距和不足,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督导推动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本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与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育龄妇女、孕产妇以及儿童的相关检测服务,协助艾滋病指定治疗机构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所需抗病毒治疗药品。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机构作用,加强妇幼保健机构预防母婴传播能力建设,为消除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持。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消除母婴传播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关键环节加强逐级培训和指导,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技术服务公平可及。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科学统筹和合理安排使用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争取社会资源参与,多方筹措资金,共同支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管理,确保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

  (四)促进社会支持。加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展成效、信息分析应用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的行业交流合作与正面宣传引导,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消除母婴传播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五)加强消除进程综合评估和督导。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全面调查和评估当前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强化工作措施确保2023年各项工作指标达标。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消除进程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和督导。

   五、省级自评与申报国家评估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全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评估通报全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展,对影响全省消除进程的市予以约谈或通报。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2023年完成主要过程指标并确保持续巩固两年以上。在全省综合评估达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主要指标要求及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将于2025年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国家级评估。

  2025年完成消除认证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各项工作机制和措施持续稳定,继续巩固消除成果。

  附件:1.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母婴传播评估指标

               2.“辽宁省母子健康手册”手机端预建册操作流程

               3.辽宁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专家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