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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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17〕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精神,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减少艾滋病发病,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艾滋病预防控制措施,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为实现健康辽宁目标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将我省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显著增加。

  5.各市传染病院或市中心医院均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6.省内各高校均开设专题讲座或利用健康教育课全面普及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达到每学年一学时;高校新生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随访管理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占到全部感染者和病人的60%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

  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公益性,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继续发挥多部门的工作优势,编撰具有针对性和警示性的宣传材料,提高宣传教育的有效性。重点加强对青年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外籍人员感染者和监管场所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健康教育,特别是青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外办、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红十字会)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

  1.强化社会综治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有效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将男性同性传播作为控制经性传播的主要内容,重点加强疫情上升较快的大中等城市综合干预工作,探索适合省情的多因素相结合的综合干预策略。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对男男性行为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扩大对男男性行为人群宣传干预的覆盖面,提高男男性行为人群检测率。加大对异性传播综合干预工作力度,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切实减少婚内传播。(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干预工作,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与其他禁毒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司法厅)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各地区市属医院要至少建立1家确证检测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可放在市传染病院或市中心医院。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探索逐步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方便有意愿的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和完善与随访服务等工作的衔接机制。(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

  逐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工作。发挥基层公共卫生机构职能,建立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的随访管理网络,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医学咨询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积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流动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转介机制。落实在我省外籍感染者的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措施。(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外办、省教育厅)

  (五)全面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持续减少输血传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地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服务能力,持续减少母婴传播。全面提高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七)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1.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将所有符合治疗标准、自愿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畴。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艾滋病治疗与管理模式由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逐步过渡到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导。传染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切实提高全省艾滋病治疗质量和效果,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制定治疗方案,定期随访,指导患者家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服药、观察用药副作用,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对流动人口、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的规范化治疗水平。建立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2.加强权益保护。要依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扶贫办、省红十字会、省工商联)

  (八)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措施。

  将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鼓励、支持各级艾滋病防治协会、预防医学会等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工商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形成防治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地区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施,组织科研攻关,根据我省艾滋病流行特点,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与国内其他地区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六、督导与评估 

  辽宁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规划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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