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
人口问题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长期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为积极有效应对全省人口趋势性变化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87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旨在阐明规划期内全省人口的发展变化趋势、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是指导今后全省人口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并为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支撑。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全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抚养比降低,劳动力总量潜在优势持续转换为经济增长现实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进入21世纪以来,全省人口发展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显著改变,人口结构非均衡性问题日益凸显,准确把握这些趋势性变化特征,深刻认识这些变化对人口长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对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节 人口现状
——人口总量平稳增长。2015年常住人口4382.4万人,比2000年增长4.78%。——人口结构不断变化。2015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3024万,比2000年增长2.3%;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20.6%;0—14岁人口占比为10.4%;出生人口性别比降至105.88,进入合理区间。
——人口素质显著提升。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78.9岁,比2000年提高5.4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0.5年,比2000年提高1.5年。
——人口流动性集聚性增强。201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7.35%,比2000年提高12.5个百分点。沈阳、大连市常住人口数量占全省比重进一步提高,成为过去15年全省常住人口增加的主要地区。
第二节 人口挑战
——保持人口适度规模的难度加大。随着育龄妇女数量减少、生育年龄后移及人口老龄化加剧,尽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总和生育率在一定时期内将有所上升,但提升到人口世代更替生育水平的难度很大。——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任务艰巨。2016至2030年全省人口老龄化将加速发展,高龄化趋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客观上将降低经济潜在增长率,减弱人口红利,加大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等公共服务压力。
——阻碍人口合理流动的因素依然存在。城乡、区域间人口流动仍然面临户籍、财政、土地等制度性约束,城镇化速度和质量不匹配、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不同步、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制约了全省“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和辽中南城市群建设。
——家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不断累积。单人家庭、单亲家庭和“丁克家庭”比例逐步提高,小型化和空巢化家庭抗风险能力低,养老抚幼、疾病照料、精神慰藉问题日益突出。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积累的社会风险不容忽视。
第三节 人口机遇
在应对诸多问题和挑战的同时,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也具备一些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国家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将为辽宁保持适度人口规模提供可能。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对稳定辽宁人口生育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未来国家将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生育政策,特别对低生育率地区采取更积极的生育政策,加上全面两孩生育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有利于我省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保持人口规模稳定。
——经济长期稳定向好预期将为辽宁集聚人口奠定基础。辽宁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入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未来将与全国一同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从而为人才、人口集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将为辽宁大量引进人才搭建平台。辽宁深入推进人才、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重大人才引进培养工程,逐步构建起有利于人才发展、吸引“大雁北归”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将为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引进人才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劳动年龄人口素质提升将为辽宁提供有效劳动力供给。辽宁科技教育资源丰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占比高,产业技术人员多,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鼓励创新创业,将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展望未来,实现全省人口均衡发展既形势严峻,又机遇难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必须抢抓机遇、积极施策、主动作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统筹解决人口均衡发展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
第二章 总体思路
面对人口发展的新形势,必须深入实施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人口发展的有利因素,积极应对人口发展的趋势性变化,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第一节 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主线,强化人口发展战略地位和先导性、基础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和制度创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大力支持生育两孩,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和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的工作力度,努力改善人口结构,着力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突出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面向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和全方位的人口政策体系,促进共同参与、共享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发挥导向作用。将人口因素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在发展战略规划、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城乡区域统筹、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中,充分考虑人口因素,不断健全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促进均衡发展。推动人口发展从控制数量为主向保持合理规模、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促进合理分布并举转变,促进人口内部各要素相均衡。准确把握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的相互影响,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强化正向调节。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全省总和生育率,引进留住各类人才,确保全省未来人口和人才规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要求相适应。
第二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两孩政策效应充分发挥,生育水平稳步提高。到2030年,人口总量保持合理规模,结构有所改善,素质不断提升,分布更加合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进一步提高。——人口总量。2020年,总和生育率稳步提升,人口总量保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合理规模;2030年,总和生育率提升到人口世代更替的水平,人口总量保持与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相适应的合理规模。
——人口结构。人口红利完成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劳动力供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严重少子化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合理区间。
——人口素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和人均预期寿命持续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进一步增加,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显著提升。
——人口分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辽中南城市群集聚人口能力增强。人口流动合理有序,人口分布与区域发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城市群发展、产业集聚更加协调。
——重点人群。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共建共享能力明显增强。
专栏1 预期发展目标 | |||||
领域 | 主要指标 | 单位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人口总量 | 全省总人口 | 万人 | 4382.4 | 4385 | 4500 |
总和生育率 | 0.9 | 1.4 | 1.8 | ||
人口结构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105.88 | 105.5 | 105.5 | |
人口素质 | 人均预期寿命 | 岁 | 78.9 | 80 | 80.5 |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10.5 | 11 | 12 | |
人口分布 |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 | 67.4 | 72 | 75 |
第三章 努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围绕充分释放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应,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推动生育水平提升到保障人口世代更替的水平。第一节 有效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生育两个孩子以内(含两个)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重大意义宣传,努力营造积极生育两孩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问题和措施的研究,做好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第二节 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减轻生养子女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鼓励雇主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第三节 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依据各地区人口变动趋势,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月子中心、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推广社区或邻里开展幼儿照顾志愿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在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保障母婴权益。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住院分娩、母婴保健、避孕节育、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保健服务及避孕节育接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儿童健康干预和儿科诊疗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筛查和治疗能力。
专栏2 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 |
向孕产妇提供覆盖生育全过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规定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支持省、市、县(市、区)妇幼健康机构能力建设。2020年前力争新增产床2000张,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3000名。 |
第四章 保障劳动力有效供给
以劳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教育培养、就业促进与劳动力市场建设有机衔接,充分挖掘劳动力供给潜能,全面提升劳动力质量,努力提高劳动参与率,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人力资本保障。第一节 提升新增劳动力质量
以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根本导向,持续有效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快培养创新型、应用型、高技能、高素质大中专毕业生,不断提高新增劳动力供给质量。根据辽宁振兴发展需要,科学调整高等教育结构,推进“双一流”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部属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点支持3—5所省属高等院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培养数以万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本科高等院校向应用型转变,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增加急需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整合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打造全国一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建设装备制造、石化、冶金、轻工、电子信息、建材、纺织、医药等重点产业校企联盟,培养数以百万计适应行业一线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完善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第二节 挖掘劳动者工作潜能
建设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就业能力。面向现代农业发展,构建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加快推动传统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健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并稳定生活。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区和县乡特色产业园,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强化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提升企业职工劳动技能。实施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建立涵盖毕业生校内外就业求职、创新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
专栏3 大龄劳动力人力资本开发行动 |
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提升大龄劳动力就业技能;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大龄失业人员就业;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大龄失业人员服务能力;为大龄失业人员提供非全职就业、志愿服务和社区工作等岗位。 |
第三节 大力引进留住人才
加大海内外人才引进力度,推动辽宁逐步成为人才净流入省。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机会增加,夯实引进人才基础。围绕辽宁振兴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实施《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重大人才工程“兴辽英才计划”,培养引进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航空航天、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对博士后工作站单独或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辽宁工作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充分利用辽宁省与江苏省、沈阳市与北京市、大连市与上海市对口合作机制,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助力辽宁振兴。加快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努力吸引外省人口和人才在辽宁落户。努力吸引省内外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增加在辽宁就业率高的生源省份的招生计划;提高在辽宁就业率高的学校省内招生计划比例,确保省内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率达到85%以上。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增加辽宁中等职业学校对部分省(区、市)生源招生计划和专业数量。完善引进人才出入境、落户、长期居留、养老、住房、就医、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创业扶持等配套措施,对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重点引进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优先办理R字签证;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走出去”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办学活动。
第五章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快构建以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持为核心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度框架,努力保持全省经济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创新活力。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落实国家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给予救助。第二节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相衔接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第三节 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作用。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逐步完善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有效挖掘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培训,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第六章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口空间布局、人口流动分布与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推动城乡、区域人口协调发展,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永续共生。第一节 促进人口与主体功能区相匹配
制定和完善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人口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科学确定主体功能区人口数量承载能力,实行差别化的人口调节政策。引导人口向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适度集聚,鼓励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自愿迁出,对人居环境不适宜常年生活和居住的地区,实施限制人口迁入政策,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对人居环境临界适宜的地区,基本稳定人口规模,鼓励人口向重点市镇收缩集聚。对人居环境适宜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超载的地区,培育人口集聚的空间载体。第二节 持续推进人口城镇化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充分发挥沈阳、大连市在推动辽中南城市群建设中集聚人口的龙头作用。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抓手,吸引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专栏4 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
2016—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年均转户20万人左右,到2020年力争实现1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实施配套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第三节 推动人口与资源环境相适应
促进人口绿色发展,实施人口绿色发展计划,推动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增强人口承载能力。大力推行创新驱动、资源集约节约、低碳环保的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推广绿色建筑,鼓励绿色出行。积极保障边境地区人口安全,多措并举稳定边境人口适度规模,统筹运用经济社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增加边民收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七章 促进重点人群共享发展
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发展,构建管长远的制度框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维护重点人群合法权益,保障重点人群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一节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性别平等全面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参与能力。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营造男女平等、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健全有利于女孩家庭发展的帮扶政策体系。第二节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体系,发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响应机制。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保障制度。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完善儿童收养制度。加强儿童健康干预,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第三节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提高残疾人制度化保障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对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和康复服务体系,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实行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困难残疾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予以资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服务。发展残疾人文体事业,推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或低收费向残疾人开放。加强残疾人友好环境建设,完善城乡无障碍设施,推动信息无障碍发布。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服务产业,培育服务残疾人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引入新的业态和科技成果。第四节 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通过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支持、医疗救助、低保兜底等措施,确保到2020年全省81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确保15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1791个贫困村全部摘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役,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和重点贫困人口脱贫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完善贫困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扶持和精准脱贫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贫困人口治理体系,推动扶贫开发由主要解决绝对贫困向缓解相对贫困转变、由主要解决农村贫困向统筹解决城乡贫困转变,实现全省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第八章 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第一节 推进人口数据整合利用
发挥人口基础信息对决策的支撑作用,切实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共建共享。综合利用好分散在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按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要求,逐步实现就学升学、户籍管理、婚姻家庭、殡葬事务、就业创业、生育和健康、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等人口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和综合集成。加强人口数据采集、统计、开发和开放利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做好人口信息服务。第二节 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和决策影响评估制度
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加强人口中长期预测评估。建立常态化的人口预测预报机制,定期发布全省人口预测报告,科学预测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影响,促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以人口计划为基础,完善年度人口形势会商机制。健全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框架内,试点增加人口风险评估内容。第三节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省、市两级政府建立促进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口战略研究,统筹人口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协调解决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督查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提出的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推动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人口省情、规划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开展规划监测评估。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每3年进行1次总结,以5年为期定期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市政府要在2018年底前出台本地区人口发展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科学研判和充分尊重本地区人口变化的基础上,促进人口发展与全省主体功能区、区域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及产业布局紧密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