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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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政办发〔2015〕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辽宁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现  状

  一、服务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5445个,其中医院962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3297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035个,其他机构151个;卫生人员339189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56286名;床位数255553张。初步建立了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资源规模。2014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5.82张,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执业(助理)医生数2.31名,注册护士数2.41名,分别列全国第2位、第8位、第9位,其中市办医院每千人口床位为1.72张,是全国0.79张的2.18倍,卫生资源调整转型任务艰巨。2014年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共拥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9台,乙类大型设备1014台。2013年全省卫生总费用1176.78亿元,占GDP的4.35%。

  三、服务利用。全省医疗卫生服务利用逐年上升,2003—2014年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年均增长11.6%,住院人数年均增长9.39%;2014年共提供门急诊服务1.85亿人次,出院人数635.15万人,住院手术服务123.19万人次。全省病床使用率逐年上升,2014年为87.7%,平均住院日在缩短,2014年为10.9天。

  四、健康水平。2014年全省人口期望年龄为78.6岁,婴儿死亡率6.3‰,孕产妇死亡率12/10万,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布局问题。一是区域配置不平衡。辽西北地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均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优质资源不足。二是公共卫生资源与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共卫生资源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2014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量为0.53人,低于全国0.61人的平均水平。

  二、资源效率问题。一是2014年全省医师日均门急诊人次为5.5次,低于全国7.5次的平均水平;平均住院日为10.9天,比全国9.6天的平均水平高1.3天;二是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未能有效落实,三甲大医院优质医疗资源过度利用;三是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仍不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

  三、资源结构问题。一是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比例失衡,公立医院所占比重过大,床位占比为86.37%,没有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二是资源要素结构失衡,部分专科服务能力较为薄弱,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建设滞后;三是医护比、床护比失衡,医护比仅为1∶1.04,14个市中床护比在1∶0.4以下的有8个。

  四、服务能力问题。只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盛京医院整体实力排名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部分服务覆盖东北三省,技术水平和影响力达到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水平。市级医院虽然数量多,但具备区域医疗中心实力的医院少,导致患者不断向沈阳市或北京市聚集,增加了患者就医负担。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不能满足90%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医改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滞后,基层医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仅占11.9%,群众健康守门员作用亟待加强。

  五、医院机制问题。公立医院改革还不到位,以药补医机制尚未有效破除,科学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过大,挤占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第三节 面临的主要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辽宁正在实施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战略,要求医疗卫生事业既要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贡献,又要为发展健康服务业及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挥促进作用。

  一、疾病谱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居民生活方式快速变化,加之辽宁居民“嗜肥油、喜腥膻、重油偏咸”的饮食习惯,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疾患等慢性病已成为致残、致死的主要疾病负担,要从单纯的疾病诊治转向综合性的健康干预和健康管理,推动形成以“维护健康”为中心的各类卫生资源分工协作格局,发展预防、治疗、康复、护理相协调的健康服务体系。

  二、医疗需求变化。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预计到2020年全省人均年门诊次数为5.2—5.6次,年门诊人次总量将达2.3—2.5亿人次,年住院率为14.4%—16.9%,住院总量将达633—741万人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将呈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趋势;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突出,康复、老年护理等薄弱环节问题将更为凸显;随着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人口负增长的情况将会改变,妇产、儿科、生殖保健等相关医疗服务的供需矛盾也将更加突出。

  三、信息技术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应用,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也为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的革新带来可能,使“互联网+医疗卫生”成为辽宁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四、城镇化发展。2014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05%,预计2020年将达到72%左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加之城市新区的建设,将使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医疗卫生资源总体布局和结构调整面临更大挑战。

  第二章 规划总体思路

  第一节 总体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健康辽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以“控规模、调结构、优布局、补短板、促效率、建中心、提能力”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多元办医为动力,合理布局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第二节 原  则

  一、关注民生,健康导向。紧紧围绕人的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规划和配置卫生资源,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功能。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对基本、基层、基础卫生资源的责任,加强规划调控和统筹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发展。

  三、调整资源,系统整合。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调整,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补齐短板、突破瓶颈、协调发展,促进医疗卫生系统合作共享,发挥整体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提高医疗卫生系统的协同性。

  四、内涵发展,提升能力。转变公立医院发展方式,合理控制床位规模,走精细化内涵发展之路。建设高水平的国家级和地区间的区域医疗中心,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注重科研、人才、制度环境等软件建设和基础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扩大优质卫生资源。

  五、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优先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的科学性、协调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第三章 卫生服务体系设置与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节 卫生服务体系设置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为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的不同,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三类。市级以下(含市级)按照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省级分区域统筹布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第二节 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一、资源配置标准。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重在调控床位的过快增长。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1张,其中,医院5.3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0.8张。

  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8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在公立医院床位中,省办医院0.55张,市办医院1.3张,县办医院1.8张,其他公立医院0.15张。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超过3.3张的市,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公立医院床位数15%的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设置。提高利用效率,到2020年,将医院床位使用率提高到90%以上,将平均住院日从10.9天控制到9天以内。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4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9人,医护比达到1∶1.25,市级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数达到0.83人,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达到2—3人。(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注:县办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举办的医院。

  *社会办医床位规模超过每千常住人口1.5张,在公共资源可承受范围内,可突破床位配置标准。

  二、资源配置标准调整思路。针对我省卫生资源总量大、市级医院数量多、卫生资源效率低、结构不合理等状况,本着“一提、三压、三增”的原则调整配置全省卫生资源标准,即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压减省办、市办、企业办综合性医院床位规模,增加县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院床位规模。

  适度压缩省办和市办医院中床位利用率低、技术水平不高、床护比偏低、卫生人力资源不足和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努力改善就医环境、服务质量和科研教学条件。部分市办和二级医院也可通过迁建、整合、转型、改制、重组等形式,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康复、老年医学等卫生资源薄弱领域的专科医院和社会办医院等。鼓励中心城区的二级医院或企业医院转为康复医院,或将二级医院部分床位转为康复床位,加挂康复医院牌子。鼓励三级医院康复科与康复医院建立多种形式的指导协作关系。

  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和对口支援力度,提高县办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服务能力。落实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办医在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比例。(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第三节 各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一、床位配置标准。根据各市现有卫生资源和经济、社会、人口、交通等方面的实际状况,将全省14个市卫生资源分为四类,其中沈阳为一类地区,大连为二类地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为三类地区,锦州、营口、朝阳、阜新、盘锦、葫芦岛、铁岭为四类地区。

  根据各地资源差异,在现有基础上,按照适度发展、平稳发展、控制发展的要求,区别制定各市床位配置标准。一类地区沈阳市,对省内外医疗辐射作用强;二类地区大连市,区域医疗中心作用强,区域内患者基本不用外转;三类地区中的鞍山、本溪、丹东、辽阳市,床位资源大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卫生人力资源不足、床护比低,存在一定外转患者,床位规模进行适度的压缩和控制;四类地区中的锦州、铁岭、营口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偏少。对以上各市给予一定的扩大空间。四类地区中的朝阳、葫芦岛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较少,给予略升的扩大空间。

  各市要结合实际,在本市床位总体规模不突破《各市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全省指标研究制定本地区公立医院床位层级设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各市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配置标准

   

  二、人员配置标准。根据各市经济、社会、人口、患者就医流向、现有人力资源及2020年床位资源指标等方面的情况,区别制定各市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配置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各市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标准

   

  第四节 信息资源配置

  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信息技术,开展辽宁健康云服务计划,推动“互联网+医疗卫生”发展,促进智慧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应用。创新人口健康信息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全省人口并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积极推动移动医疗、远程医疗服务等发展。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实现就医“一卡通”。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构建与互联网安全隔离,联通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第五节 其他资源配置

  一、大型设备。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比例,降低医疗成本。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条件适度放宽,预留一定配置额度予以支持。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规和举债装备。对未经准入、无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不予医保报销支持和物价收费许可支持。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鼓励支持沈阳、大连、锦州及其他有条件的市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院诊断”的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学影像和检查检验服务能力。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

  二、技术配置。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提高全省医疗技术水平,逐步缓解地域、城乡、学科之间的不平衡,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省级三甲医院要依托临床医学中心和重点专科建设,建设国内领先、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临床中心和特色学科,并以此为基础建设现代化研究型医院;市级三甲医院要依托临床重点建设专科项目,建设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临床重点专科,实现专科能力均衡布局和协调发展,减少市域患者外转率;县级医院要依托省县共建县医院临床重点专科,提高县医院专科疾病诊治水平,减少县域患者外转率。到2020年,形成以省级重点专科为龙头、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省县共建县医院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的全省临床专科体系;全省打造5—10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80—100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20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20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400个省县共建县医院临床重点专科。(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第四章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一节 医  院

  一、公立医院

  (一)功能定位。

  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救治、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援藏援疆、对口支援、救灾、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县办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市办医院主要向市级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省办医院主要向省级区域内若干个市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二)机构设置原则。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

  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下同)。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民族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在市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下同),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其中,每个市级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市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在市级区域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在全省划分片区,依据常住人口数量,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口腔、老年医学等省级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省级医院机构设置。

  在沈阳、大连、锦州、铁岭市设置省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其中,在沈阳市设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省人民医院6个综合性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三院1个中医类专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四院1个中西结合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省妇女儿童医院、省计划生育科研院5个专科医院。在大连市设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3个综合性医院。在锦州市设有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2个综合性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1个口腔专科医院。在铁岭市设有省精神卫生中心1个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省级综合性医院床位规模在本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予增加并适度压缩,个别服务能力不强的综合医院可向专科医院等转型。建立和完善老年病、精神卫生、儿童、生殖医学、口腔等省办专科医院,在全省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区域医疗中心。

  按照统筹规划、辐射带动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辽宁中部医疗区、辽南医疗区和辽西医疗区。辽宁中部医疗区包括沈阳、鞍山、本溪、抚顺、阜新、辽阳、铁岭、盘锦8个市,以沈阳市为中心(同时是全省医疗中心),在疑难重症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领域起到引领作用;辽南医疗区包括大连、丹东、营口3个市,以大连市为中心,提高区域内疑难重症和科研教学辐射水平,鼓励以现有医疗资源为基础,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建设国际医学园区;辽西医疗区包括锦州、朝阳、葫芦岛3个市,以锦州市为中心,提高锦州市辐射辽西医疗技术水平。

  全省医疗中心。依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建设全省医疗中心,依托省肿瘤医院建设全省肿瘤专科医疗中心,依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建设全省口腔专科医疗中心。鼓励支持其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口腔和肿瘤专科区域医疗中心,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奉天医院等为辽宁中部区域医疗中心,支持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等为辽南区域医疗中心,支持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为辽西区域医疗中心,向本医疗区域城乡居民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服务,并承担人才培养和医学科研任务,减少本区域内病患外转率。

  市级医疗中心。依托各市中心医院及技术力量强、影响力大的专科医院,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设置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和市级专科性医疗中心。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所辖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区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

  重点县级综合医疗中心。建设15所远离市区、人口多并具较强服务能力的重点县级综合医疗中心,建设后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水平,负责向本县域及相邻县域提供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五)床位配置。

  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重在控制床位的过快增长。各地区要参考《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中各级公立医院床位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立医院床位层级设置。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超过3.3张的市,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六)单体规模。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社会办医院

  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使社会办医院床位和服务量占全省总量的30%以上。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办医院提供的服务。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配合)

  第二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二、机构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在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成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装备水平,每个一般乡镇卫生院应拥有功能完好的彩色超声仪、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X光机和心电图机等必备设备。

  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区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地区一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可依据需要,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床位配置。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0.8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第三节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一、功能定位。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免疫、出生缺陷防治等,下同),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以及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流行病调查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二、机构设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1个。县级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部分地区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由其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

  省级可以分设或整合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市办和县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办、县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村级保留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规划血站设置,1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县,可以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规划设置1个中心血库。

  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有条件的县(市)应单独建设县级精神卫生机构。

  以市办急救中心为龙头,县急救中心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市必须设置1个急救中心(站),在有核电站、核设施、大型核辐射装置的重点地区可以建设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在沈阳市设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女儿童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配合)

  第五章 卫生人才队伍

  第一节 人员配备

  到2020年,使人才规模与我省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使其在流动中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专项服务能力。

  一、医院。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1.75/万人的比例核定;地域面积在50万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密度小于25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可以按照不高于本地区常住人口3/万人的比例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配合)

  第二节 人才培养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制定有利于卫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医教协同工作,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的紧密衔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推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以卫生计生人员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到2020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有机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近期,要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在岗培训制度,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制订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特设岗位计划。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鼓励和吸引医务人员到基层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护理、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中医类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的培养,提升我省卫生行业水平在全国的位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第三节 人才使用

  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员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药卫生人才倾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第六章 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第一节 政策保障

  一、政府主导,多元办医。要建立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社会力量办医可以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也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或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公立医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办法,形成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医保,调整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和价格收费政策,加强对医患双方行为调控,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推进单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医保支付机制。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

  三、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成立疾病预防控制科,其他综合性医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强化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着力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将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以及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病人的治疗交由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开展,卫生综合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检查。

  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快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增强中医科室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领域的特色优势和在健康服务业中的优势。统筹用好中西医两方面资源,提升基层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到2020年,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四、上下联动,医养结合。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价格杠杆等措施,建立不同级别医院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诊疗格局。以形成分级诊疗秩序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医联体和远程医疗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实现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共享治疗信息。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动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推行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责任制,逐步实现签约服务。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

  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制度,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五、创新改革,资源调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本规划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将由医改规划作出安排,在实施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实行医药分开。加快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要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举债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和人才定向培养的支持力度。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设施配套。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区,要优化结构和布局,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社会办医疗机构。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六、推动“互联网+”,发展健康服务业。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做好健康大数据的应用,推动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不断丰富和完善医疗服务内容和方式,逐步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延伸健康服务。要不断加强信息手段在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方面的应用,促进医疗机构强化管理、精准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要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加快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各地区要鼓励以多种方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商业健康保险和第三方服务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第二节 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建立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明确责任。省政府负责制订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市,组织各市编制区域卫生规划,重点规划各类省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所在市的区域卫生规划。

  市级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等卫生资源细化到各县,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政府要依据本规划和所在市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落实职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政策联动,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物价部门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批准城乡规划审批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配合)

  四、规范编制。各地区在编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要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目标。要综合考虑包括军队医疗机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机构等在内的各方医疗资源,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与新型城镇化以及区域发展布局相结合,做好本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防卫生动员需求等的衔接,合理控制资源总量标准及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各市区域卫生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区域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五、严格实施。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各地区应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探索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和运行主体。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超过1200张床以上的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和财政资金安排,医保部门对超出核准床位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监督。省政府将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小组,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监督,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监督,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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