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17〕19号
刘官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提供绿色通道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辽宁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解除对盲人开设医疗按摩所的限制,拓宽盲人的就业渠道,提升盲人群体的就业质量,既有利于实现盲人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又有利于盲人群体创业增收实现稳定就业。
为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残联〔2012〕11号)要求,我委联合省残疾人联合会将要印发《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盲人医疗按摩所备案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备案和盲人医疗按摩所审批条件,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备案和盲人医疗按摩所审批。我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管。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和盲人医疗按摩所审批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委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