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建议(第13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7-03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731

  

奚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表达了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对当前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的一部分比较突出的问题。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一直并存至今,2013年最高法院废止了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司法解释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更加倾向于启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案依据。

当前,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鉴定类别为法医类鉴定,绝大多数司法鉴定人根本不具备医师资格。因此,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依托医疗专家和法医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解决鉴定意见科学性不足的问题,思路与正在征求意见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二稿)不谋而合,该条例目前正在再次征求意见,应该能在年内出台。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下一步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进程,积极跟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继续深入开展地方立法的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等工作,争取《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积极适应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新任务新要求,为开展统一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规则、标准等工作做好准备。

 二、进一步深化新《通则》的学习贯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新《通则》是适应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以及诉讼活动需要的制度成果。贯彻执行新《通则》,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做到三严格八公开三规范即:严格按照省厅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操作,严格遵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八公开三规范即:司法鉴定人信息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规范、资料归档规范。让委托机关、社会群众及时了解新《通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增加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加大对违反新《通则》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体系。督导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组织并监督司法鉴定业务,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体系,推动鉴定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工作与机构考评、认证认可、投诉处理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检查机制,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控体系,采取鉴定文书评选、定期质量抽查等方法,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质量意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目前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一是严格控制新设立鉴定机构数量。对三大类新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准入关,坚决避免和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管理其他类机构,继续暂停其他类新增机构新增项目审批。二严格清理不达标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达不到设立条件将严格要求停业整顿,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健全完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退出机制。加大对不符合条件机构及人员依法予以注销的力度,采取严格延续登记审查、做工作劝退等方式,陆续清理一批常年不执业的挂名鉴定机构、鉴定人,畅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四进一步推进行业升级。支持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合并、合作,做大做强司法鉴定机构。逐步解决盲目铺摊子,贪多求大,拼机构数量带来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司法鉴定全程监管工作。    一是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文书制作、鉴定标准适用等执业环节。二是切实加强司法鉴定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的制度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对于现有的鉴定机构、人员要把检查、评定和监督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四是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对司法鉴定人开展专项培训和指导,牢固树立鉴定人依法作证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提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确保每一位鉴定人都能做到依法出庭作证。五是落实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不断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批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相互促进。

六、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的司法鉴定管理环境和执业环境。建立健全鉴定资质评估、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实行案件评查、鉴定质量反馈、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引导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选择资质等级高、鉴定能力强、诚信规范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促进鉴定机构有序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鉴定行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七、加大基础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推进硬件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基础工作的效能。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名册编制、公告等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交流传阅,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

八、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鉴定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年度通报制度,引导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投诉人通过法庭质证等法律途径解决,减少来信来访数量,严厉查处假鉴错鉴问题,依法严肃处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使行业风气明显好转,投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实现鉴定投诉量和行政复议申请量双下降的工作目标。

同时,今年我们也将推动建立全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建设,鉴定专家分医疗专家和法医专家,建成后该专家库与司法鉴定机构共享。异地鉴定的建议,能够更加体现公平、公正性,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普遍采取跨区鉴定,值得借鉴,能否在我省全省范围内推广,还面临省内区域医疗发展不均衡和便民利民的难点,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考虑和完善。以侵权责任法调整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法制进程中不容质疑的趋势。由于刑法中仍有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为的行政管理均不能直接抛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用医疗损害鉴定完全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推进。

非常感谢您对医患和谐工作的关注和关心,也诚挚欢迎您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沈海林

电话:18900915071,传真024-23388057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613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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