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建〔2017〕46号
栾丽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行二孩政策加大母婴安全保障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妇女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重要基石,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随着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高龄高危产妇比例增加,妇幼健康服务压力陡增,母婴安全形势严峻,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结合国家卫计委王国强副主任在全国加强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突出关口前移,狠抓关键环节,强化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加强孕产期保健的管理和危急重症患者的救治,保证母婴安全。
一、加强围产急救网络建设、落实围产急救中心职责
(一)按照《辽宁省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强化危急重症临床救治,完善省、市、县三级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建设。现我省已分两批先后审核确立了77所省、市、县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网络辐射面已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工作中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作用,形成网络完善、布局合理、机制健全、程序畅通的有效模式。
(二)及时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职责》,在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着重全面落实:
1、急救中心设立呼叫电话,24小时开通,并向社会及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公示。
2、急救流程明确,开辟绿色通道,标识醒目、布局合理。不得因费用原因延误救治。
3、门急诊24小时值班,危重患者到达急救中心5分钟内得到有效救治。
4、 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及评审。
6、建立并落实急危重症管理相关制度。
7、建立健全基础登记。
8、建立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每年统计危重孕产妇及危重新生儿抢救工作情况,通过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
9、每年分析总结危重症抢救的经验与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10、与辖区内助产机构建立网络联系,定期沟通转诊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网络发现的问题。
(三)不定期召开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主任工作会议,落实了抢救中心职责,提出抢救中心具体工作要求。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不断完善和加强孕产妇抢救中心内部建设,加快完善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会诊转诊网络,加强急救演练,保证抢救设备时刻处于备用状态,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切实发挥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中心作用。2016年全省市县区急救中心全年救治危重症孕产妇共计16799人,其中市级中心救治14558人,县区级救治2241。
您提出的建立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联动体系及各市配备妇产及新生儿急救转运专科急救车辆的建议非常好,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联动体系需要财政、发改、应急等多部门联动,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将其纳入到我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规划当中,切实加强我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联动工作。您提出的各市配备妇产及新生儿急救转运专科急救车辆的建议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城市配备专用车辆,我委也在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实施方案》中,将其作为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市提出明确要求。
二、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临床救治水平
我省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一般应设置高危妊娠门诊,高危妊娠门诊由副主任以上的医师或高年资医师出诊。省、各市相应设置省、市级高危妊娠诊治中心,每个县设置1-2所高危妊娠诊治中心,中心同时要独立设置高危妊娠门诊。
(一)高危筛查
孕期健康检查机构负责高危妊娠筛查,并将所有怀疑高危妊娠的孕妇和有出生缺陷高危因素的孕妇,转诊到县级高危妊娠诊治中心进行确诊。
(二)高危妊娠管理
1、确诊
要求县级高危妊娠诊治中心(县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要独立设置高危妊娠门诊,对孕妇高危因素明确诊断。
2、分级管理
将高危妊娠按高危因素不同实行孕产期分级管理。
一般高危经上级医院明确诊治方案后,转回基层孕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和观察、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分娩;较严重情况由县级高危妊娠诊治中心管理、在县级围产期急救中心或三级助产机构分娩;危及孕产妇生命者转至市级高危妊娠诊治中心管理、在市级围产期急救中心分娩。
3、专案管理
孕期健康检查机构和各级高危妊娠诊治中心要对高危病例实行包括登记、矫治、监测、随访在内的专案管理。高危病例实行上转机构及接诊机构双向随访,直至孕产妇转归安全。
高危妊娠诊治中心要掌握专案管理孕妇数并加强随访。
4、快速反应
各级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发现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并且受到某些因素限制不能实施有效救治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市级(或省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组织会诊或转诊急救。
三、多措并举,全力提升妇产科、儿科整体医疗救治水平
(一)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孕产期医疗保健质量和危重症救治成功率
2015年,为适应我省新时期围产保健工作,对1995年印发的《辽宁省围产保健技术评审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使围产保健技术评审更加规范、科学。同时,增加了危重孕产妇评审内容,结合《辽宁省高危妊娠筛查与管理常规(2016版)》制定的《辽宁省高危妊娠筛查及分级管理原则》,在全省助产机构推广和落实《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方法》(辽卫办发〔2015〕186号),将控制孕产妇死亡关口前移。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训,一是每年定期开展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系统分析产科和儿科医疗安全存在的隐患与问题,不断规范和提高产科和儿科服务质量。二是加强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服务人员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及时识别危险因素,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上转,以减少危重急症孕产妇的发生,将高危妊娠管理的关口前移。实现保健与临床、下级与上级之间的联管联动、无缝连接。三是加强多学科之间的学习、交流与协同合作,整合各机构、各地区、各专业的技术优势资源,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能力。四是结合爱婴医院建设,严格掌握剖宫产指证,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积极探索降低剖宫产率的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风险。五是提高产科节假日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充分认识到节假日医务人员数量有限,不宜安排择期剖宫产手术;同时,要积极排查节假日医疗隐患,实现产科365日常态运转。
(二)通过组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地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联合体内部可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能。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三)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使用。
加快产科医师、助产士、儿科人才培养。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相关专业,加强招生培养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专业内容培训,打造一支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角宽广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妇女儿童专科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努力做到能者多做、多做多得。含助产职能的综合医疗机构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助产士、儿科专业人员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
(四)持续推进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使用、分析、应用能力,提供数据支撑,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落实信息管理员制度,开展人员培训,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提升信息系统实际应用效率;鼓励各地依托信息系统改善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
四、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优化全程服务
优化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是我们今年工作的重点,您提出的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咨询服务门诊的建议,我们已明确要求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要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加强健康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及心理辅导等服务,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我们也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开设解决医患纠纷等多项工作内容,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加强妇幼健康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我们将继续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推动我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