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采取措施严控公共场所吸烟的建议(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09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738

 

 

丁成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采取措施严控公共场所吸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公共场所设立严禁吸烟标识,同时挂牌温馨提示违反者处罚标准

根据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同时在2010年修正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据目前情况看来,我省公共场所基本上能够根据条例要求,设立禁烟警语和标志,部分地区公示了处罚标准。

二、关于针对特殊场所可以考虑现场实际状况设立固定封闭的吸烟点,满足部分人员需求(例:医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2009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09305号),在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率先全面禁止吸烟。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室外设置有明显标志的指定吸烟处,并在室内设置指示标牌,指明吸烟处的位置。同时,根据2010年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意见》要求,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全面禁烟,室外吸烟区设置合理(室外、通风、偏僻)。2014年,省爱卫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卫生计生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禁烟活动的通知》(辽爱卫委[2014]1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禁烟标准的通知》(辽爱卫委[2014]7号)。《标准》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室外吸烟区设置合理(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

据目前情况看来,我省公共场所基本上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在室外合理设置吸烟处,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省直机关、高等学校。根据以上规定,暂时不能设立固定封闭的吸烟点,下一步,我省将等待国家控烟条例立法完成后,进一步根据新的立法要求完善吸烟处设置。

三、关于对各公共场所第一负责人传达严禁吸烟情况,要求公共场所负责人宣传落实并安排专人进行检查与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意见》中要求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保洁公司清扫人员、物业公司保安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导诊服务人员、科室护士长要明确禁烟管理职责,可佩戴禁烟管理标牌,劝阻本单位及外来人员的吸烟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禁烟标准的通知》要求机关内有专兼职负责禁烟控烟人员,且职责明确;有禁烟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检查巡视制度,并有相关工作记录。

下一步,我办还会依据各位代表的意见,将目前的医疗卫生系统、省直机关等重点控烟领域不断扩大,进一步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对更多的公共场所第一负责人就各项条例法规中关于禁烟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传达和落实,要求公共场所负责人宣传落实并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和巡查。

四、关于环保部门分区域定点安排专人,不定时的对各公共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对出现公共场所吸烟人员,公共场所负责人不管理情况,当事人与负责人一并处罚

 省爱卫办结合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屡次对控烟工作进行明察暗访,不断推进控烟履约进程。同时,我省控烟立法工作已全面启动,国务院法制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程序,正在立法进程之中。待国家控烟条例正式出台后,我办将尽快完成我省控烟条例的制定工作。只有这样,在处罚过程中才能够有法可依。

五、关于建立吸烟人员处罚档案,对公共场所吸烟人员,建议第一次处罚金额为200元,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存档,二次违反给予处罚500元。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对吸烟不进行管理,建议第一次处罚金额为500元,二次违反给予处罚1000-2000

据统计,目前我省成人现吸烟率15.01%,约有560万烟民,这一数字十分庞大,建立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信息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关于具体的罚款金额,目前我省执行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或者第二款(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规定的,给予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尽管我省控烟条例尚未出台,但《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已于20131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三条(一)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这一标准将作为我省控烟立法时的参考。

六、未来控烟工作任重道远

下一步将重点推进的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无烟机关(窗口单位)的创建活动。年内各级文明办、爱卫办将组织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无烟机关(窗口单位)创建工作的评查暗访。

二是作好我省控烟立法工作。在调研和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我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做好立法后的检查督导工作。

三是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我省烟草行业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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