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不宜一刀切的建议(第60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1-23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758

 

 

张晓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不宜一刀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审批事项下放、承接情况

20137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我委承接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事项;8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我委将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涉水产品审批事项下放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2年来,各市承接涉水产品审批事项工作平稳有序,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具备再次承接涉水产品审批事项的能力。20157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我委将承接国家下放的涉水产品审批事项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次下放涉及26家企业36个产品,包括水质处理器24家企业33个产品,防护材料2家企业3个产品,生产企业分布在沈阳、大连、营口、铁岭、盘锦、葫芦岛等6个市。根据我委日常了解情况,目前各地对该事项承接平稳。

为确保涉水产品审批事项的顺利、有序承接,我委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发文件,明确下放事项办理衔接的过渡期,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二是提出下放事项办理方式和要求,规范承接事项实施行为;三是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网络课件培训、QQ群在线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强培训,使有关人员尽快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审批流程、生产企业现场审查重点、样品采集等办理要求;四是建立和完善省级技术专家库,为承接部门办理承接事项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撑;五是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监督,动态了解各地行政审批进展情况,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对部分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复核,杜绝不规范审批;六是建立承接事项办理信息反馈机制,要求承接部门按时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年终统一上报我委,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七是依托12320卫生计生热线,第一时间处理针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推诿等问题,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涉水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

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监管到位,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卫办发〔2016189号),从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保障机制等四方面对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13项具体要求。同时,为使《意见》在委机关有效落实,制发了《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263号),明确了委机关有关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我委承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近年来,为加强对涉水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监管。2014年我省以国家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了对省内全部87家输配水管材、管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对存在生产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专项行动期间,为提高执法水平,我委举办了全省涉水产品监督管理培训班。专项行动的开展,使各市的涉水产品审批行为和监督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行政许可档案及日常监督档案进一步完善,监督覆盖率、违法行为查处率明显提高。二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年下达的涉水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我省每年都认真组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各类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并及时发布和上报抽检结果。2016年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我委通过国家卫生计生网上信息报告系统,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工作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系统中上传信息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和督促其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创新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我省在全国率先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开展现场执法,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均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开展现场执法的省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外省招标单位对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不认同,影响企业在外省投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省、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上公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使广大公众知悉我省涉水产品审批事项下放这一事实;二是要求各市在实施审批时,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获取前述两个政府文件提供便利,以利于企业在经营中掌握主动权;三是要求各地按照“双公示”要求,做好涉水产品审批事项的公示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在委官方网站上对当年全省涉水产品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四是加强调研,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为妥善解决企业在外省投标遇到问题提供依据。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我省部分市不具备对涉水管材管件的检测能力、无法开展涉水产品检验,饮用水卫生监管将出现空白环节的问题。目前,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涉水产品监督抽检工作,都是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采样,统一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费用支出由政府财政保障,不会出现疾控机构因取消事业性收费而不承担检测工作、出现监管空白的问题。此外,我委正在积极推进《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期待通过立法等方式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涉水产品检验领域,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

非常感谢您对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工作提出的好建议,我们今后继续积极推进这一工作,也诚挚欢迎您以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1026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