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减轻农民参加新农合交费负担的建议(第12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02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721

 

 

郎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参加新农合交费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医改以来,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连续7年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6年的5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150元,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占总筹资标准的比例由33.3%下降到26.3%,农民个人承担比例相对下降。同时,省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家庭困难农民参合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2016年各级财政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81.22亿元、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2亿元,保障了我省参合农民享受医疗待遇。

2016年,全省参合农民1847万人,参合率达到99.19%;全年实际筹资108.05亿元,比2015年增长11.63%;新农合基金补偿支出94.91亿元,比2015年增长11.07%;参合农民受益达到3230.78万人次,比2015年增长11.5%,参合农民报销比例逐年提高,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2004年最初的30%,提高到2016年的75%,通过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全面推开大病保险,使实际补偿比达到62%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简化农民报销流程,帮助参合农民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服务,一是在我省逐步开展了医疗救助、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新农合经办机构与保险部门合署办公、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进一步简化了报销手续和审批流程,逐步实现了新农合与大病保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二是推行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预交个人应承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贫困居民持有效凭证实行先住院诊疗后付费的结算制度;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三是强力推进全省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及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工作。现已建成省、市以及所辖的县(市、区)三级新农合信息化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20168月底,我省实现了省内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现已扩展到12个市、6所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接口对接,201612月,也实现了我省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

衷心感谢您对新农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坚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结合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需求,努力完善新农合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参合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7512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