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取消预防性体检费的相关建议(第10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0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5号

吕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预防性体检费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热心关注我省营商环境,关注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收费工作表示衷心感谢,您的关心与关注必将更好的促进我省治理涉企、涉个人收费等各项工作更加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是对卫生计生行业规范收费工作的促进和支持。下面从四个方面介绍该项收费的来源、性质和具体情况。

  一、从收费性质看,预防性体检费是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体检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此可见,该项收费是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经费来源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其收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其经费来源全部为财政拨款,意即各级疾控中心开展预防性体检收费收入上交财政后,财政再按照实际成本补偿给疾控中心。2017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了预防性体检费等四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意味财政没有了这部分非税收入,疾控中心开展这项工作失去了经费来源,如果继续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经费就必须由财政通过税收等国库收入予以保障。

  三、从疾控中心的性质看,按照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对于仍开展医疗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这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势所趋,按照这一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只承担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城乡居民无差别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

  四、从国家层面的规定看,为了更好的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2017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其中专门就做好预防性体检工作做出指示: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各地要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以上可见,预防性体检工作的性质和经费来源促使该项工作必将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得更多,这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卫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要求,也是扶持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优化市场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由于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执行物价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使得该项收费将更加规范合理,避免各地成本补偿不同,收费不一的情况。目前,我委已明确要求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消该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转发了相关文件。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项收费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费,加大力度治理违规收费和变相收费,不辜负人民代表的期望,不辱使命,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健康辽宁建设尽职尽责。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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