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援助的建议(第14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7

         

编辑:卫生计生管理员

        

来源:

辽卫建〔2018〕42号

 

 

张立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援助的建议》(第14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保障水平的情况

  2017年,我省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00元,失独家庭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500元,增幅分别达到48%和47%,今年4月份,国家新扶助标准出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分别为350元和450元,均分别低于我省50元。基于我省去年刚刚较大幅度提标,又分别高于国家标准14%和11%,因而今年不宜再提高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2018年5月,我省将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300元/月提高至400元/月,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标准由200元/月提高至300元/月,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标准由100元/月提高至200元/月。

  二、关于改善居住条件方面的内容

  一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进行危房改造。

  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进行危房改造。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房安全问题。

  二是对无房户,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第277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可以优先分配:一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二是孤寡老人;三是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四是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五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该建议中提到的,对无房户,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只要符合以上优先分配条件,即可优先分配。

  三、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方面的内容

  (一)开通就医绿色通道。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为老年人就医提供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要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除提供就医绿色通道外还要提供更加优先的服务,这个绿色通道医疗机构范围广,但受文件制定的范围限制,只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此,去年底,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计生特殊家庭提供绿色通道的年龄限制放宽至49周岁,即对持《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我省对满49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发放《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优先就医绿色通道,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开通急诊绿色通道。省、市、县均至少指定一家综合公立医院作为向计生特殊家庭提供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省人民医院为省级定点医院。

  今年5月末,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省属14家医院、市属5家医院和区属1家医院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开通情况进行了暗访,检查是否做到在挂号、就诊、转诊、取药、住院、综合诊疗等方面开通了绿色通道,并对暗访结果进行了通报,下一步将对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约谈整改不力的单位 。

  (二)简化手术和特殊治疗手续。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建立了住院护理保险制度。2017年4月,印发了《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的通知》,为我省60周岁以上的省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统一购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帮助解决该群体在住院护理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被保险人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的定额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护理保险金,保险期间内每年累计给付日数不超过60天,此外还有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费的二次报销。

  四、关于养老服务方面的内容

  (一)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省建有各类养老机构1842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733家,民办养老机构1109家,为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的有机构养老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选择。与此同时,省民政厅牵头报请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6〕94号),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省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分层级逐一检查、整治,提高服务质量,还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养老需求。

  (二)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全省现有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各类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600个,不断拓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已从最初解决居家老年人最迫切的生活照料服务,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全省各地搭建居家社区养老信息服务平台5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三)配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2015年起,在全省建立起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制度,惠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补助各地实行补贴制度。

  五、关于健康管理服务情况

  省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5月和2017年11月下发文件,重点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力争争取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全覆盖。2018年2月省我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8]27号),要求各地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生签约实行清单制管理,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清单》和台账,内容包括姓名、电话、所属街道、所属社区、是否成功签约、签约机构名称、未签约详细原因等内容。清单姓名和人数要与特殊家庭管理服务系统和PADIS系统一致,台账要有序时而真实的流水记录。各市卫生计生委将以上两项清单及台账存档备案备查。

  六、其他关怀措施

  (一)建立多层次的联系人制度。一是“双岗”直接联系人,即村(居)委会要为本辖区内每一户特殊家庭确定一名村(居)委会干部和一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二是扩展的村(居)联系人,即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三是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干部担任的联系人,重点联系帮扶本辖区内存在特殊困难的特殊家庭,同时又负责下级所有联系人的日常管理。确定了区域总负责人,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是本辖区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总负责人;同时明确了联系人的职责。

  除重大节假日对扶助对象进行走访外,平时也加大有疾病、有困难、年纪大、诉求多等重点人群的关注力度,加强联系,及时反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各项诉求,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解决了他们提出的困难、帮助疏导化解矛盾、以帮扶特殊家庭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生活关怀、精神慰藉、排忧解难。

  (二)部署了对各市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电话调查和回访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联系人制度的落实情况、节假日走访情况、就医绿色通道的开通情况等各项扶助工作,下一步即将对调查结果打分排名并全省通报。

  (三)每年两次座谈会制度。自2016年开始,已经分别召开3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代表座谈会,分管主任亲自参加,特殊家庭代表尽情表达诉求,卫生计生部门全部记录,并采用拉家常式的沟通交流,效果良好。

  (四)大力推进三个全覆盖。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生签约、落实联系人制度和就医绿色通道制度,2018年2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开展一次全面地毯式的自查工作,摸清情况。针对存在的联系人空缺、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要即时查缺补漏,并对49周岁以上特殊家庭的联系频次做出了具体规定:联系人要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包括主动呼叫和被呼叫)、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了解基本情况,对于49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联系对象,做到每月至少电话或网络联系1次;对于70周岁以上独居的联系对象要做到每周至少联系1次。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迅速告知相关人员,并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为切实保障“三个全覆盖”取得实效,我委已经将此项工作纳入2018年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各市2018年3月底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就医绿色通道覆盖率必须达到100%;2018年11月底前,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将对于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非常感谢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的关心,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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